2018年1月30日 星期二

工時的歷史


工時的歷史

計時器的歷史
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指出:在商品社會統治下,「時間就是一切,人不算是甚麼,人至多不過是時間的體現。」
公元前六千年巴比倫人利用太陽的陰影變化,製造日晷來計時,公元前三千五百年埃及人利用流水的速度,製造水鐘來計時,進一步可以在夜間計算時間,並將一天分為24小時。大約於1270年前後,機械鐘在意大利和德國出現。[1]二十世紀更進一步將石英的振盪器用在計時器上,於1949年出現原子鐘。

工時制度的產生
時間意識的建立是工業化完成的重要標誌之一,英國於十八世紀工業革命時,隨着製造業的興起,與工作相連的工時制度因此建立起來,以機械時鐘塑造出來的時間觀念轉變為勞動規制,時鐘成為監視工人勞動的工具。資本主義利用時鐘和時間來管理工人,並使之內化為新的工作習慣,工時制度也隨之產生,這也是資本主義體制下工作規則的社會化的過程。就工時來說,在僱主主宰下,工人被動接受工作紀律,如上下班、休息和請假等。[2]
工業革命前,生產模式以零散的,半機械化的手作坊為主。各作坊分散獨立生產,相互的產業連繫較少,生產模式鬆散隨意,工時制度模糊。工業革命後,大機械的生產和分工細化,促使工廠需要統一和協調工時,以提高生產效率。進入第二代工廠工人時,工人為爭取10小時工作展開了鬥爭,繼而進行集體談判鬥爭,就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含義進行談判,提出八小時工作制,進而是減少加班時間和保證加班工資。[3]

英國工時法例
十八世紀後半期英國每天工時長達14小時,甚至18小時。[4]
1802年英國通過《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規定紡織廠18歲以下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禁止學徒晚上9時後至翌日凌晨5時工作。[5]是為第一條工時法例,當時13歲童工每週工作72小時。[6]1833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工廠法》規定,913歲的童工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1418歲的青少年每週工時不得超過69小時,並且每天至少有兩個小時接受教育。1844年,法例規定13歲以下兒童每天的工時最多為6.5小時,並第一次規定女工每天的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1833年英國《工廠法》規定,每天工時為15小時。[7]當時《工廠法》又規定:「一般工廠勞動日應該從早6時到晚9時。」[8]18343月英國棉紡工人罷工,號召每天工作八小時。[9]促使政府於1847通過《10小時工作日法》,立法縮減工時至每日11小時,1848年再縮減至10小時,可惜例於1850年被廢除。[10]法國於1905年才立法規定每天工作10小時。俄國工人也於同年爭取到規定每天工時縮至10小時。[11]


18591960年,倫敦建築業工人罷工,要求每天工作9小時和加薪,雖以失敗告終,但工人開始邁向團結,組織工聯[12]1864年英國再立法規定每天工作10小時,1894年進一步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13]
1841年法國引入規管青年和女工的相關工時法例,西班牙亦於1873年立例規管未成年工的工時。[14]
早在十七世紀,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德尼維拉斯(Denis Vairasse1630-1700),在他的《塞瓦蘭人的歷史》Histoire des sevarambes一書中,率先提出八小時工作制的構想,將一天24小時分為3等分,分別用於勞動、娛樂和休息等。接着,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Robert Owen1771-185818178月更具體提出八小時工作制,認為無論工作15小時還是12小時,都會影響工人的健康,[15]發動八小時工作制運動,結果失敗。
18482月巴黎市民起義,成立臨時新政府,設立了一些國立作坊救助失業者,將當時巴黎每天工作的11小時,縮減為10小時,地方各省由12小時減至11小時。[16]
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現金礦後,1851年在澳洲也發現了金礦,淘金熱造成勞動力短缺,工作強度增加。縮減工時成為澳洲工人關心的問題。1855922日,澳洲悉尼石匠工會決議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會後部分石匠與僱主溝通後,達到了目的。次年1月,悉尼石匠工會再通過罷工,迫使僱主將所有工時縮短為8小時。於是年11月,悉尼石匠工會、木工和泥水匠工會等聯合成立悉尼勞工同盟,團結一起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到1862年,整個悉尼建築行業的工人,已經全部獲得八小時工作制的權利。
同年421日,墨爾本大學的一群石匠罷工,並召集其他石匠加入,且遊行走向國會大廈。數週後,同業公會率先實現八小時工作制。到十九世紀九十年代,澳洲基本上實現了八小時工作制。墨爾本維多利亞街與羅素街交匯處有一座8小時工作制紀念碑,碑頂端有縷左的「888」三個數字
十九世紀三十年代美國工時是12小時,部份工人甚至更長,工人階級開始提出縮減工時鬥爭,爭取10 小時工作,取得勝利後開展八小時工作制鬥爭。[17]1835年,費城工人組織起來進行了北美首次總罷工,要求十小時工作制,但是中間只工作8小時,另外2個小時是食飯時間。1862年美國立法規定國家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廢除夜班。[18]到了1865年,內戰結束,美國已經出現數百間八小時工作制同盟會。於1866年初,一份長達22英呎的請願書被送到加州議會,上面有十一萬人一千人的簽名,要求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英國工人爭取縮減工時和增加工時的鬥爭,來以改善社會地位,資本家則從歐洲大陸輸入法國和德國工人,取代英國工人的工作崗位,瓦解了英國工人鬥爭,英國工人有感需要各國工人大團結,以爭取鬥爭勝利,遂催生第一國際。[19]
十九世紀中期,各大工業國工人平均每天工作1416小時,1870年時年均工時為2,9003,000小時,十九世紀末工業化的巴西,工人年均工時為3,6004,000小時。[20]
18669月,第一國際在日內瓦代表舉行大會,總委員會接美國八小時工作制的鬥爭,提出了第十二號文件《限制工作時間》,認為過勞工作有害健康,指工時鬥爭是一切鬥爭的先決條件,提出了八小時工作制,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並要求廢除夜班工作。法國代表蒲魯東主義者認為每天工作八小時,就能生產全世界人類生活所需,反對《限制工作時間》。瑞士代表庫列里和維耶米葉主張10小時工作制,英國代表強烈反對,法國代表不予支持。[21]
1868年春瑞士日內瓦建築業工人罷工,要求加薪二成,將每天工時由12小時減至10時,僱主拒絶討論,罷工工人要求第一國際協助,倫敦支部每月支援四萬法郎,巴黎、布魯塞爾等地也提供經濟援助。[22]
這時美國工人每天要工作1416小時,甚至長達18小時,但工資卻很低。沉重的壓迫激起了工人階級的憤怒,他們知道,要爭取生存的條件就要團結起來,繼續通過罷工來爭取八小時工作制。
1877年美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罷工開始了。工人走向街頭遊行示威,向政府提出改善勞動與生活條件,要求八小時工作制立法。罷工隊伍日漸擴大,工會會員人數激增,各地工人也紛紛參加罷工運動。
在美國工人運動的強大壓力下,國會被迫制定了八小時工作制的法律。但是資本家根本不予理睬,這項法律只不過是一紙空文,工人仍然是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在忍無可忍下決定將這場鬥爭推向一個新的高潮,準備舉行更大規模的罷工運動。
1884美國勞工聯合會(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號召工人於188651日起,開始實行全國總罷工,要求實施八小時工作制。得到二萬多間個企業的卅五萬工人響應,上街舉行聲勢浩大的示威遊行,全國各種不同膚色、不同工種的工人,一齊進行總罷工,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罷工中心在芝加哥。
美國雖有八小時工作制法例,但並沒有普及。十九世紀七十年代,美國多數工業部門中的工人仍然未能爭取到八小時工作制。即使在已經實現八小時工作制的澳洲,沒有加入工會的非熟練工人也很難以得到八小時工作制待遇。工人能夠加入工會的地方,如果地點不是在悉尼、墨爾本等,基本上還是工時10小時或以上的。
十九世紀八十年代歐美國家逐步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資本家為了刺激經濟高速發展,不斷增加工時和勞動強度,剝削工人以獲得更多剩餘價值。
直至美國福特汽車於1914年率先將工時縮減至8小時,再配合流水線生產模式令產量大增,才令其他企業家爭相仿效,奠定了今天的工時雛型。[23]
福特汽車亦於1926年,率先推行每週五天工作制,老闆認為如果工人有更多的閒暇,就會花費更多的錢購買福特的產品。
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阿當遜法案》Adamson Act,立法規定在跨州經營的鐵路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時工作要支付加班費。當時美國面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市場需求旺盛,工會要求不得超長工時。這是美國第一次有聯邦法律干涉私營企業的工時制度,因此遭僱主聯合起訴該法案違憲,1917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該法案合憲。
1919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國際勞工憲章》,第四項規定:「工廠的工作時間以每日8小時或每週48小時為標準。」同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 ILO頒佈第一號公約,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1980年制定第三十號公約《商業及辦事處所工作時間公約》,將8小時工作制推至商業和辦公場所。1962年通過第一一六號公約《縮短工時建議書》,對正常工時和工作時間作出了明確定義,提出減工時不減薪。
隨著三十年代大蕭條的到來,美國內需減少,導致各行業工時普遍縮短。在這種情況下,國會於1933年順勢通過了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時的新勞動法規。美國為復興經濟頒佈的《全國產業復興法》規定,聯邦政府有權管制工資與工時,但該法於1935年被聯邦最高法院宣佈違憲。國會遂制定新法,目的是消除「對維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準有害的勞動條件。」該法規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時為每週44小時;第二年為42小時,以後為40小時。該法自頒佈以來到1990年曾經作出多次重大修訂。
1936年法國推出每週40小時工制。[24]
受此鼓舞,國際勞工組織於1935年出台的四十七號公約《四十小時工作週公約》,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即每週5天工作。
全球現有四成國家每週工時為40小時。
1938年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1945推行新政,國會通過《公平勞動標準法》又稱《工資時數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規定加班工資為1.5倍,受影響的工人多達六千萬人。

中國工時制度的發展
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歐美工業國家已實行810小時工作制,中國的工時約為1012時,上海織布廠長達1416小時。上海的紗廠實行日夜兩班輪流工作,每班12小時,部份實行三班輪流工作,每班8小時,由於工資低,工人會連續上兩班以賺取更多工資。漢口紗廠夏季因干氣炎熱會暫停工作或縮短工時。三十年代時工人年工作日數為300350天。19181919年開灤煤礦終年無停工。[25]
1926年國民黨舉行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主張八小時工作制,1929年中國政府頒佈《工廠法》,第八條規定每天工作八小時,有需要可延長至十小時。第十條規定因天災或季節關係可延長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總時數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十四條規定:「凡工人繼續工作五小時應有半小時休息。」[26]中共建政後,於1952年規定應有步驟貫徹八至十小時工作制,到了1994年以法律條文規定八小時工作制,1995年進一步將每週工時縮減為40小時,成為世界上第145個實行五天8小時工作制的國家。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巴西立例規定每週工時4860小時,工人進行抗爭,至八十年代始被全球化所打破,實現每週44小時工作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大多數國都立法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時4048小時,而共黨掌權的東歐各國則於六十年代相繼實行每週工時40小時」。
日本於1970年起連續出現多宗「過勞死」個案,長時間工作影響健康引起社會的廣泛注意,政府於1987年大幅修訂《勞動基準法》,分階段將每週工時由48小時減為40小時。[27]
今天,所有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都實行五天工作制,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甚至最不發達國家也都願意給工人每週兩天休息時間。實行六天工作制的只有越南、朝鮮等少數幾個國家。香港公務員是每週工作五天,其餘白領工人則工作五天半,藍領仍要工作六天。
在全球化動下,發達國家將大量加工和傳統工業,轉移到勞工廉宜的發展中國家,令該等國家普遍出現工時延長的情況,這是歐美國家工業化初期工時延長的歷史重現,約有六億勞動者工時超過48小時。[28]
1993年歐盟作出《歐洲聯盟工作時間指令》,2002年歐盟討論勞動時間,至2006年始達成一致,每週工時48小時,上限63小時。

彈性工時制度
歐美於進入七十年代進入後工業社會,在服務業和新技術領域出現了新一輪延長工時的潮流,出現了以靈活、非正規等為特徵的彈性工時(Flextime)。在這情況下,正常工時和非正常工時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在工時的選擇上,個人的意願而非集體意願的因素增加了,工會無法發揮集體談判的力量,改善工人的待遇的作用也降低了。[29]
彈性工時是指是彈性利用正常工時,如一天中要將總工時或工作日中的百分之五十,作為核心時段留在工作崗位上,在每日總工時不變的基礎下,工人可以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或依需求提早或延後工作時間。
彈性工時制度起源在西德,於19501960年期間正處於經濟奇蹟,經濟學家因此提出彈性工時制,建議企業允許工人在不影響工作情況下,自由選擇符合自己的工時,使婦女投入勞動力市場後仍能兼顧家庭事務,消除勞工短缺。此外,也幫助工人避免因交通尖峰時段,而造成的遲到問題。
1984年台灣公佈的《勞動基準法》已有彈性工時的內容,1996年增訂第三十條之一〈4週彈性工時〉及第四十八條之一〈特殊工作者工時〉內容,及後提出更多彈性工時內容。[30]彈性工時在台灣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但多數被用來指稱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中正常工時的彈性制度。雖然變形工時不等於彈性工時,但變形工時與彈性工時皆隸屬於彈性工時。
變形工時是指工人在一定期間內總工時不變下,僱主可以因業務或其他因素,將工人在這段期間內的某幾日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上,然而在這一定時數內的工時視為正常工時,僱主不需特別發給加班費。
變形工時對老闆有利,工人卻要長時間工作並損失加班費,所以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以防僱主過度壓榨工人。而彈性工時對勞工則較有利,因為每天上班時間並未增加,而工人可依自己需要在僱主同意下調整上下班時間。所以,台灣法例對彈性工時並無規定,只針對變形工時的相關規定作簡介。
中國另有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工廠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時等方式,確保工人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指企業因生產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影響,需要安排工人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而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的制度。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和綜合計算工時,要向企業登記註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但企業實行以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香港工時歷史
回歸前夕1996年香港工人平均每天工時為45小時以上,1997年金融風暴稍為下降至45小時,1999年上升至47小時,至200年因經資訊科技股爆破和沙士疫症,攀升至48小時,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回落至46小時。這期間經濟危機引致失業率高,出現工時下降情況。綜合情況是,就業率增長則工時短,失業率高工時長。[31]
根據瑞銀2012年《價格與收入》報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時為2,296小時,高於全球平均人均年度工時的1,915小時)和亞洲的2,154小時,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時的地區。瑞銀在20159月公佈的報告揭示,香港每周平均工時逾50小時。
20172月,標準工時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提出合約工時(Contractual Working Hours),是勞資雙方以合約規管形式,列明僱員每日或每周的工時數量,實為人類文明一大倒退。與標準工時不同,合約工時並非以立法介入,並劃一僱員的工時,而是通過個別合約保障工人,訂明超時工作所獲得的補償。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工人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
現時的《僱傭條例》並無訂定任何加班費、工時上限或休息日工資的規管,以保障工人。以公務員為例,除極個別外,整體是每週45小時工作,不包括用膳時間,現時每週5天工作的是上班10小時,用膳1小時,扣除用膳1小時,每天9小時,乘5天即45小時,公務員的工時很復雜多樣,非紀律部隊又所謂文職的。大致有三種,連用膳44小時,48小時,扣除用膳45小時。據說這是以前的藍領和白領的階級觀念形成的。

休息日
香港法例規定:「凡根據連續性合約由同一僱主僱用的僱員,每7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這法例於1976年制定。
現在大部份國家立法規定每週工作6天,休息1天,小部份國家每週工作5天,休息兩天。瑞士率先於1890年實行週休,每週工作6天,休息1天。1921年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第十四號公約《(工業)每週休假公約》。1957年制定第一○六號公約《(商業及辦事處所)每週休息公約》,將休息日制度擴展至商業和辦公場所。
1929年中國頒發《工廠法》第十五條訂明有工人有休息日。[32]

有薪假期
香港法例規定工人可享受有薪假期,國內稱帶薪休假。
1844年英國推行女工和童工享有薪假期,除星期日、星期六一部份、聖誕節和感思節外,每年要有八個半天假。[33]
1912年港英按照英國做法,在銀行、敎和政府部門推行有薪公眾假期。[34]現法例又有有薪的法定假日(勞工假期),如工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受。 公眾假期多由白領工人享受,共有17天,勞工假期則全港工人都能享受,只有12天,工人團體正爭取劃一為17天。
18701880年美國進入工業社會,假期開始被認為是日常工作以及家務工作相分離的的「綠洲」。一戰後白領工人普遍期望得到有薪假期,僱傭合約內容開始訂明有有薪假期,194025%的工人能享受有薪假期,到了1950年上升到90%[35]
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德國已建立了國家資助的休閑機構,其目的不僅是監視輿論動向,而且是為了補償低水平消費者。同期法國認識有薪假期是有利緩和階級矛盾,也是道德進步的表現,便於1936年立法確立有薪假期,當時只有510%的國民能享受。到了八十年代,有超過60%的國民能享受。
1929年中國頒發《工廠法》第十七條訂明有薪年假。[36]
1936 年國際勞工組織頒佈第五十二號公約《帶薪休假公約》,規定工心連續服務滿1年後,應當享有至少6天有薪年休假。
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廿四條規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要保證……休息、閑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各國開始制定有薪假期,確保公民的休假權利。受此影響,很多國家立法規定公民享有有薪假期。[37]
1977年香港立法規定,工作滿1年可享受7天有薪年假,必須有7天是連續的,僱主不能以金錢代替假期,違例僱主罸款五萬元。

結論
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有關工時的公約共有23個,建議書18個,但大部份簽約國都没有落實。
香港完全没有有關工時的法例,只有《僱傭兒童規例》和《僱用青年(工業)規例》中,有部份內容涉及規管工時。違反《僱傭兒童規例》者,最高罸款額為一萬至五萬元不等。
此外,政府對部份行業作出了工時指引,如《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四○六章),規定保安員每月工時不得超過定372小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違例者會被警告,或撤銷牌照。運輸署則發出《巴士車長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規定工作6小時有30分鐘休息,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4小時,兩個相連工作日要有10小時休息,應有45分鐘用膳時間,但對違例者没有罸則。勞工處於2000年出版了《休息時段指引》,視為工作安全傳的一部份。這些條例和指引對工人保障有限。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編寫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二零一二年六月》,全份報告没有談工會在監督工時的角色,這內容中國法律是有的,部份國家或地區都有這內容,為何特區政府隻字不提。全份報告引用了各國法例和情況,但對中國法例和情況卻隻字不提,是否中國法例和情況没有參考價值,令人費解。
世界各國在工時立法上都會肯定工會的功能,香港則一直排擠工會的地位,更加劇工人的弱勢地位。
整理本文時參考了大量網上資料:如《維基》、《雅虎》、《百度》、《香港政府一站通》《國際勞工組織》《人民網》等,約共上百條資料,未能一一列出,請見諒。
(完)

梁寶龍
31.12.2017



[1] 杜君立著:《現代的歷史》(上海:上海三聯,2016),第28-38頁。
[2] 趙煒著:〈製造業工時制度變化研究〉,載黃德北等著:《全球化下的勞工處境與勞動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2011),第71頁。註一,第58頁。
[3] 同上,第75頁。
[4] 趙小仕等主編:《國際勞工標準與認證》(北京:勞動社會保障,2011),第145頁。
[5] 同上
[6] 馬克思著:《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1975),第309-310314頁。
[7] 福斯特著:《世界工會運動史綱》(北京:三聯,1961,第34頁。
[8] 註一,第58-59頁。
[9] 註六,第34頁。
[10] 恩格斯著:〈英國的10小時工作制法案〉,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載《馬克思中文文庫》,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engels/mia-chinese-engels-185003.htm
[11] Philip Lee Ralph等著:《西方成為世界的中心》(台北:五南圖書,2004,第120138
[12] 斯切克洛夫著:《第一國際》(北京:三聯,1974,第39-40頁。
[13] 註四,第146頁。註十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編寫:《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二零一二年六月》(香港:勞工處,2012),第23頁。
[15] 註一,第58-59頁。
[16] 羅珀著:《民主的歷史》(北京:人民日報,2015),第223頁。
[17] 註四,第146頁。
[18] 耶克著:《第一國際史》(北京:三聯,1964),第49頁。
[19] 布拉斯拉夫斯基編:《第一國際》(北京:三聯,1964),第28頁。
[20] 註二,第72頁。
[21] 註七,第49-50頁。註十八,第43-54頁。
[22] 斯切克洛夫著:《第一國際》(北京:三聯,1974,第124-125頁。
[24] Philip Lee Ralph等著:《西方成為世界的中心》(台北:五南圖書,2004,第313
[25] 高愛娣編著《中國工人運動史》(北京:勞動社會保障,2008,第36-37頁。
[26] 駱傳華著:《今日中國勞工問題》上海:上海青年協會書局,1933,第346-347頁。
[27] 註十四,第41頁。
[28] 註二,第72頁。
[29] 同上。
[30] 魏佳卉主編:《建國百年勞動史》(台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第106頁。
[31] 註十四,第97-98頁。
[32] 註廿五,第346頁。
[33] 何順果著:《世界史》(北京:北京大學,2012),268
[34] 英格蘭著:《香港的勞資關係與法律》230
[35] 註四,第147頁。
[36] 註廿四,第346-347頁。
[37] 註四,第1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