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海陸理貨員罷工拉雜談
1922年5月廣州的《群報》刊有一段香港的罷工消息。記載了是年3月海陸理貨員要求加薪罷工,1個月後得到解決,雙方訂立條件:“1.由晨6句鐘至晚6句鐘(內除兩點鐘為用膳之時)作1日工金計算,由下午6句鐘至夜半12句鐘(內除1點鐘為用膳之時)作1日工金計算,由夜半12句鐘至晨6句鐘(內除1點鐘為用膳之時)作1日工金計算;2.無論一日中何時作工,均作1日計算;3.理貨員頭人每日工金3元1毫,平常理貨員每日工金2元3毫半,由4月1日 起實行;4.東家除照給第3款規定之工金外,不另給膳費,理貨員有自備膳食之自由,但倘東家供給食用者每膳須扣銀2毫半;5.上述理貨員所得之工金,當照實數,如東家經由辦館代僱理貨員,支給僱錢之多少,俱由東家自理;6.東家直接僱用理貨員,該理貨員工會須保證迅速無誤。[1]”
從以上資料得知理貨員可能要在午夜12時至翌日凌晨6時工作,可反映香港貨物進出的繁忙,僱主為了趕貨不惜安排工人在晚上通宵工作,只需要工作6個小時亦給予1天工資。
復工條件4 說明僱主給工人的膳食費用每餐為0.25元,若以每日兩主餐計算,每日主餐費用為0.5元,以每月30日計,每月主餐費用為15元。當時所有行業大部份僱主都會提供膳食的,四十年代澳門木箱工會與商會協商,訂明每餐飯餸錢不少於若干毫。七十年代時,香港小部份印刷廠會另外支給工人一份午飯錢。六十年代,很多行業更會另給工人理髮錢。反觀今天,僱主竟然提出扣飯鐘錢,標準工時未能落實。時代進步了,工人的待遇退步,資產階級的良知新不如舊,可悲!
再看該報5月8日 另一段工潮新聞。記載了小輪工人向資方提出加薪要求,要求領有憑證者每月加6元,未領有憑證者每月加5元,華資船東答允領有憑證者加6元,無憑證者加4元。外資船東則完全拒絶要求,只允1等舵工每月薪金不少於25元,1等機師不少於24元,無憑證者不少於14元[2]。
若以上述資料推算,小輪工人無憑證者月薪不少於14元者,每月主餐已用去15元,所餘不多,月薪僅可糊口。
當時海陸理貨員巳組織“海陸理貨員工會”,今物流理貨工會,曾全力支持海員大罷工,參加省港大罷工。而小輪工人的工會是“香港華人船主司機總工會”,今小輪業職工會。二十年代香港是亞洲重要的轉運港,以上兩會工人是運輸業重要支柱,在工運中擔任重角色。
(完)
龍少爺
22.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