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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星期日

給《香港一八憲章》的公開信



給《香港一八憲章》的公開信

九二八四週年晚在金鐘收到一份《香港一八憲章》傳單,回家閱讀後基本同意其內容,但對其中部份內容有疑問,故公開發出此信請敎,希望有關人士能回覆。
憲章內文:「三•主張,6. 維護司法獨立:特區法律由特區司法機關釋法,沒有人民授權的中央政府無權對香港釋法。」
據我閱報的理解,釋法是人大常委不是中央政府,人大常委應該不是中央政府機關,請問我的理解可有錯誤。
請問為何將釋法權交給司法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即是我們要司法釋法,還是立法釋法呢!憲章其他內容也提及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由司法機關來釋法是否分去了立法機關的權力。且司法人員由特首推介,且無人監管,怎能確保他們能依民意公正辦事。看近日普法的美國選大法官的情況,全是特朗普的人,我們怎會相信司法機關能公正不偏不倚地依民意去釋法呢!憲章多次提及人民授權一詞,司法人員是中央政府委任的,也不是人民授權,這裏是否有點矛盾。
(完)

龍少爺
30.09.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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