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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 星期一

從廢奴賠償看英國法治的矛盾

 


從廢奴賠償看英法治的矛盾

 

前言 

好友傳來資料,廢奴運動中英國發行國債借錢作為奴隸主的賠償,到2015年才還清。龍少一直有研究奴隷歷史,全球大部分國家廢奴没有給奴隷主任何賠償,英國根據何法理給予賠償呢。無法找到有關法理學者的中文論述,故自找答案,以現有法哲學的理解來闡述英國在賠償問題的矛盾,認為問題核心就是官商勾結。

事源1807年,英國會通過通過廢除奴隸販賣法案Slave Trade Act),將在大英帝國境內販奴定為行為,並實施罰款,收效不大此時英帝國內仍有75奴隸,1827年進一步宣布參與販奴將會秘密地被施以死刑

1833年5月14日新任外相巴麥尊(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向下議院提解放黑奴的計劃8月23日廢奴法案Slavery Abolition Act,規定英國殖民地的奴隸制不合法,下解放所有奴隸,奴隷主所謂損失

南美北部圭亞那的德德拉拉和伯比斯兩地種植園主,總共解放了8,4915名奴隸,得到2150萬美元的賠償,同為的黑奴被奴役得不到任何補償。

為了支付賠償費英政府發行國債,總值1500萬鎊,後又增500萬鎊。總金額當時政府年收入的40%,約相當今天的3000億鎊。所謂費不是交給獲釋奴隸以彌補他們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而是交給從奴隷身上剝削財富的奴隸主,補償他們的所謂財産損失。英國從奴隷身上得到原始累積開展工業化,但至今從未向被勞役的人或其後代予任何補償,也沒有說一聲道歉,這正是官商勾結的行為現今各國民間團體促請有關政府向黑奴道歉或賠償。

 

其他國家廢奴

法國179424日第一共和時期宣布廢奴法國殖民地法律第二條「奴隸主會獲(金錢)賠償」。不久拿破崙執政,重新設回奴隸制,1802有人呼籲發起暴動去抵抗,結果被鎮壓直至1848427日第二共和才再一次廢除奴隸制。

1862年4月16日,美國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1865)署《哥倫比亞特區有償解放法》禁止該區奴隸制,迫使900名奴隸主釋放奴隸,政府平均每名奴隷奴隷主支付約300美元(相當2019年的8000美元)。1863年馬蘭州未能通過償解放奴隷的州立法,試圖將其納入新近制定的密蘇州憲法也無法通過。

巴西國會於1850年通過禁止奴隸貿易,再於1888年通過廢奴法,沒有給奴隷主任何補償。

 

正義與私產權衝突 

早在1805年英國樞密令限制將奴隸進口到法國和荷蘭殖民地,並繼續給其它國家施加壓力使其停止奴隸貿易。控制海洋的海軍也行動起來阻止其它國家進行奴隸貿易,並宣稱奴役行為等同於海盜行為應該判處死刑。

英國在巴西投資日大控制巴西經濟,英巴簽約規定在公海遇到運奴船,可以當作走私處理,如巴西船不合作,英船可進入巴西港口或河流追捕。1845年英國會批准《巴甸法》(Bill Aberdeen)授權英艦隊在南大西洋追捕奴運輸船將奴隸貿易視為海盜行為對巴西來說這是一個國家強加給另一個國家的強制措施,但國際上是正義與邪惡之爭

在對外問題上英國可宣稱奴役等同海盜行為,間接表示奴隷是強搶得來的贜物為何對內要向持有贜物的殖民地奴隷主作賠償呢他們不是犯了接贜罪嗎,這就表明奴隷不是受保護的私產,充公賊贜何需賠償。英殖民地和巴西都有大量糖生產出售,製糖需要大量勞動力,英切斷奴隷供應可令巴西製糖業勞動力不足,影響產量。如市場需求不變,巴西無貨供應,英殖民地就可填上空缺的供貨量。

以上情況表面來看,英國法治與對外政策有矛盾。從陰謀論來看,英的對外行為是以正義為旗幟來謀取私利。從廢奴歷史來看,英國在全球廢奴運動上出力很大,因為英國民間有一股很大的正義力量在監察政府,香港解放妹仔運動正是在這股力量下完成的

 

英國賠償的理據

按照英國普通法系販賣奴隷並不算違法,因此廢除奴隷制步驟便是通過會立法廢除奴隷貿易如香港吸毒不犯法,販賣才犯法。

英國没有法律之本憲法,法治精神以《大憲章》(magna charta)為基石,又以第廿九章為重心。英國的人身保護令也源自第廿九章,《大憲章》很多條文都涉及保障私產權,因其內容没有人人平等概念,保護令不能伸延至奴隷身上。

《大憲章》是封建時代貴族與國王鬥爭的產物,國民中的大多數平民没有參與,人人平等的概念尚未提上議程,而當時奴隷不是公民是私產,無法享有國家權益。

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指,人們進入政治社會的主要目的在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及狹義的財產權, 因為每個人都天然地擁有自己,擁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洛克發表自然法體系理論時,個人權及財產權於1600年代已在英國開花洛克在《政府論》進一步指出:「誰都不能以協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東西,即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交給另一個人。提出了天賦人權的概念。

經過數百年的演進,洛克提出無人有支配別人生命的權力,即不能把「人」視為私產。國會作出賠償決定,是跟不上思想界的發展,亦可見國會不能反映民意。龍少認為國會由資產階級把持,利益上與平民大多數有矛盾。

普通法系的港大法學教授陳弘毅(1958-?)指,所謂法治其概念是建立社會秩和治安,簡單的說是指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得到保障,不受傷害、侵犯和破壞。……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自由和有尊嚴,法律應達到公義標準,刑法合乎人權,法治。

美國政治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1906-1975)在《責任與判斷》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一書強調法律包括道德責任。

現今人人平等是全球的普世價值,公義是一個重要標準,龍少堅持在審視歷史問題也持此一標準。

 

法國不賠償的法哲學理據

我們從另一角度看此問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哲學會如何論述。

1789年《法國人的權利與公民利宣言》(The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1789第一條人生來平等,第二條保護個人自由、財產及反抗壓迫,第三條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第十七條私產不可侵犯個人自由和私產都要保護,二者取其一時如何抉擇。再看法國《1793年憲法》,人人「享受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即奴隷主不能取去奴隷的勞動成果,奴隷制不應存在。但大革命未能為法國廢除奴隷制,因革命是資產階級主導的,利益上與大多數工人階級有矛盾,如徹底行執行這一條,工資將有大的變動。

以勞動成果來看問題,國無政府主義者蒲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1809-1865)《甚麼是所有權》(法Qu'est-ce que la propriété ? ou Recherche sur le principe du Droit et du Gouvernment指出,勞動可以產生私有權,但是人人均等的,故勞動亦摧毁私產權奴隷的勞動成果為何全部在奴隷主手中,他們只能在暴力反抗下行使所有權。蒲魯東又在奴役問題指出,不能任意支他人的財產,認為奴役等同使用者收費超過維修費用即犯罪是盜竊行為所有權也是盜竊行為。

法國學理論權威孟德斯鳩(法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689-1755)《論法的精神》(法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花很大篇幅談奴隷問題。他認為所有人生來是平等的,所以奴隷制違反自然法,在奴役問題上提問,超體力的勞動是否可用機器來代替。他在書中說:「所謂奴隷制度,就是建立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的支配權利,使他們成為後者的生命與財產的絶對主人。」「奴隷制度不但違背自然法,而且同樣地違反民法。」奴隷不是社會成員,是私產故用家庭法律來處理。奴隷制度既違法,為何要賠償。

 

總結

法國政治家托克維爾(法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1805-1859)認為英國的強大並不只是有優良的法律,因英的行政法與法國相比,是複雜不規則的,更重要的是立法精神

十九世香港英籍法官處理妹仔問題,就想引用廢除奴隷為法理依據,完全無效。後倫敦以上級指示要求港督立法廢除妹仔制度,港督以尊重本港華人傳統來抗辯,又恐對華人上層有所打擊影響統治,不惜官商勾結,以保護英國利益,而將道德正義放兩旁。故龍少有時覺得英國法治,只是法律專才的法庭表演技巧和文字遊戲而已。最後妹仔制度在丘吉爾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1965)行政指揮立法下,施加壓力要港督立法,妹仔制度才得以廢除,公義才可以彰顯。這事表現出法治、風俗和公義相互矛盾的角力。

在賠償問題上,本文尚未談論合約問題,因缺有關資料,稍後研究充足才能專文闡述。

在自由與奴役問題上,現今社會上還存在家庭奴役、政治勞役和思想奴役等問題,應如何以公義來對抗。近日讀書得知現今仍有不同形式的奴隷存在,也將會專文介紹。

(完)

 

龍少爺

01.09.2020

 

若有興趣進一步研討交流,請發電郵到本人電郵地址: leungpolu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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