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廢奴賠償看英國法治的矛盾
前言
好友傳來資料,廢奴運動中英國發行國債借錢作為奴隸主的賠償,到2015年才還清。龍少一直有研究奴隷歷史,全球大部分國家廢奴没有給奴隷主任何賠償,英國根據何法理給予賠償呢。無法找到有關法理學者的中文論述,故自找答案,以現有法哲學的理解來闡述英國在賠償問題的矛盾,認為問題核心就是官商勾結。
事源1807年,英國會通過通過《廢除奴隸販賣法案》(Slave Trade Act),將在大英帝國境內販奴定為犯法行為,並實施罰款,但收效不大。此時英帝國內仍有75萬名奴隸,1827年進一步宣布參與販奴將會秘密地被施以死刑。
1833年5月14日,新任外相巴麥尊(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向下議院提出解放黑奴的計劃。8月23日頒布《廢奴法案》(Slavery Abolition Act),規定英國殖民地的奴隸制不合法,下令解放所有奴隸,奴隷主獲賠償所謂損失。
南美北部圭亞那的德德拉拉和伯比斯兩地種植園主,總共解放了8,4915名奴隸,得到2150萬美元的賠償,而同為「人」的黑奴被奴役卻得不到任何補償。
為了支付賠償費英政府發行國債,總值1500萬鎊,其後又增加500萬鎊。總金額佔當時政府每年收入的40%,約相當於今天的3000億鎊。這筆所謂賠償費不是交給獲釋奴隸,以彌補他們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而是交給從奴隷身上剝削財富的奴隸主,補償他們的所謂財産損失。英國從奴隷身上得到原始累積開展工業化,但至今從未向被勞役的人或其後代予以任何補償,也沒有說一聲道歉,這正是官商勾結的行為。現今各國民間團體促請有關政府向黑奴道歉或賠償。
其他國家廢奴
法國於1794年2月4日第一共和時期宣布廢奴,法國殖民地法律第二條「奴隸主會獲(金錢)賠償」。不久拿破崙執政,並重新設回奴隸制,1802年有人呼籲發起暴動去抵抗,結果被鎮壓,直至1848年4月27日第二共和才再一次廢除奴隸制。
1862年4月16日,美國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1865)簽署《哥倫比亞特區有償解放法》,禁止該區奴隸制,迫使900餘名奴隸主釋放奴隸,政府平均每名奴隷向奴隷主支付約300美元(相當2019年的8000美元)。1863年馬里蘭州未能通過有關賠償解放奴隷的州立法,後試圖將其納入新近制定的密蘇里州憲法也無法通過。
巴西國會於1850年通過禁止奴隸貿易,再於1888年通過廢奴法,沒有給奴隷主任何補償。
正義與私產權衝突
早在1805年英國樞密令,限制將奴隸進口到法國和荷蘭殖民地,並繼續給其它國家施加壓力使其停止奴隸貿易。控制海洋的英海軍也行動起來,阻止其它國家進行奴隸貿易,並宣稱奴役行為等同於海盜行為應該判處死刑。
英國在巴西投資日大且控制巴西經濟,英巴簽約規定在公海遇到運奴船,可以當作走私處理,如巴西船不合作,英船可進入巴西港口或河流追捕。1845年英國會批准《鴨巴甸法》(Bill Aberdeen),授權英艦隊在南大西洋追捕奴隷運輸船,可將奴隸貿易視為海盜行為。對巴西來說這是一個國家強加給另一個國家的強制措施,但國際上是正義與邪惡之爭。
在對外問題上英國可宣稱奴役等同海盜行為,間接表示奴隷是強搶得來的贜物,為何對內要向持有贜物的殖民地奴隷主作賠償呢。他們不是犯了接贜罪嗎,這就表明奴隷不是受保護的私產,充公賊贜何需賠償。英殖民地和巴西都有大量糖生產出售,製糖需要大量勞動力,英切斷奴隷供應可令巴西製糖業勞動力不足,影響產量。如市場需求不變,巴西無貨供應,英殖民地就可填上空缺的供貨量。
以上情況表面來看,英國法治與對外政策有矛盾。從陰謀論來看,英的對外行為是以正義為旗幟來謀取私利。從廢奴歷史來看,英國在全球廢奴運動上出力很大,因為英國民間有一股很大的正義力量在監察政府,香港解放妹仔運動正是在這股力量下完成的。
英國賠償的理據
按照英國普通法系販賣奴隷並不算違法,因此廢除奴隷制的步驟便是通過國會立法廢除奴隷貿易。如香港吸毒不犯法,販賣才犯法。
英國没有法律之本憲法,法治精神以《大憲章》(magna charta)為基石,又以第廿九章為重心。英國的人身保護令也源自第廿九章,《大憲章》很多條文都涉及保障私產權,因其內容没有人人平等概念,保護令不能伸延至奴隷身上。
《大憲章》是封建時代貴族與國王鬥爭的產物,國民中的大多數平民没有參與,人人平等的概念尚未提上議程,而當時奴隷不是公民是私產,無法享有國家權益。
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指,人們進入政治社會的主要目的在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及狹義的財產權, 因為每個人都天然地擁有自己,擁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洛克發表自然法體系理論時,個人權及財產權於1600年代已在英國開花。洛克在《政府論》進一步指出:「誰都不能以協定方式把自己所没有的東西,即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交給另一個人。」提出了天賦人權的概念。
經過數百年的演進,洛克提出無人有支配別人生命的權力,即不能把「人」視為私產。國會作出賠償決定,是跟不上思想界的發展,亦可見國會不能反映民意。龍少認為國會由資產階級把持,利益上與平民大多數有矛盾。
普通法系的港大法學教授陳弘毅(1958-?)指,所謂法治其概念是建立社會秩序和治安,簡單的說是指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得到保障,不受傷害、侵犯和破壞。……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自由和有尊嚴,法律應達到公義標準,刑法合乎人權,法治。
美國政治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1906-1975)在《責任與判斷》(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一書強調法律包括道德責任。
現今人人平等是全球的普世價值,公義是一個重要標準,龍少堅持在審視歷史問題也持此一標準。
法國不賠償的法哲學理據
我們從另一角度看此問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哲學會如何論述。
1789年《法國人的權利與公民權利宣言》(The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1789)第一條人生來平等,第二條保護個人自由、財產及反抗壓迫,第三條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第十七條私產不可侵犯。個人自由和私產都要保護,二者取其一時如何抉擇。再看法國《1793年憲法》,人人「享受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即奴隷主不能取去奴隷的勞動成果,奴隷制不應存在。但大革命未能為法國廢除奴隷制,因革命是資產階級主導的,利益上與大多數工人階級有矛盾,如徹底行執行這一條,工資將有大的變動。
以勞動成果來看問題,法國無政府主義者蒲魯東(法文Pierre-Joseph Proudhon,1809-1865)在《甚麼是所有權》(法文Qu'est-ce que la propriété ? ou Recherche sur le principe du Droit et du Gouvernment)指出,勞動可以產生私有權,但是人人均等的,故勞動亦摧毁私產權。奴隷的勞動成果為何全部在奴隷主手中,他們只能在暴力反抗下行使所有權。蒲魯東又在奴役問題指出,不能任意支配他人的財產,認為奴役等同使用者收費超過維修費用即犯罪,是盜竊行為,所有權也是盜竊行為。
法國法學理論權威孟德斯鳩(法文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689-1755)在《論法的精神》(法文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花很大篇幅談奴隷問題。他認為所有人生來是平等的,所以奴隷制違反自然法,在奴役問題上提問,超體力的勞動是否可用機器來代替。他在書中說:「所謂奴隷制度,就是建立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的支配權利,使他們成為後者的生命與財產的絶對主人。」「奴隷制度不但違背自然法,而且同樣地違反民法。」奴隷不是社會成員,是私產故用家庭法律來處理。奴隷制度既違法,為何要賠償。
總結
法國政治家托克維爾(法文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1805-1859)認為英國的強大並不只是有優良的法律,因英的行政法與法國相比,是複雜不規則的,更重要的是立法精神。
十九世香港英籍法官處理妹仔問題,就想引用廢除奴隷為法理依據,完全無效。後倫敦以上級指示要求港督立法廢除妹仔制度,港督以尊重本港華人傳統來抗辯,又恐對華人上層有所打擊影響統治,不惜官商勾結,以保護英國利益,而將道德正義放兩旁。故龍少有時覺得英國法治,只是法律專才的法庭表演技巧和文字遊戲而已。最後妹仔制度在丘吉爾(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1965)以行政指揮立法下,施加壓力要港督立法,妹仔制度才得以廢除,公義才可以彰顯。這事表現出法治、風俗和公義相互矛盾的角力。
在賠償問題上,本文尚未談論合約問題,因缺有關資料,稍後研究充足才能專文闡述。
在自由與奴役問題上,現今社會上還存在家庭奴役、政治勞役和思想奴役等問題,應如何以公義來對抗。近日讀書得知現今仍有不同形式的奴隷存在,也將會專文介紹。
(完)
龍少爺
01.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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