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工運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工運

前言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下簡稱《緊急條例》)港英為鎮壓1922年海員大罷工而制定,在全港工人團結一致下,此條例未能收鎮壓功效。最終港英徹底認輸,舉手投降,工人勝利復工。有關這宗罷工的詳情請參閱龍少的《爭尊嚴──香港海員大罷工史》。
罷工雖勝利卻留下此惡法繼續禍港,回歸後且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殘民。龍少在此和大家談一談此條例與工運的關係。

《緊急條例》的制定
海員大罷工導致百業蕭條,社會動盪,港英為了要戰勝海員工會,於1922228正午召開議政局(行政局)緊急會議,高速起草《緊急情況規則條例》(一九二二年第五章)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22。以便趕及於下午145分交定例局(立法局)審議。[1]接着定例局於下午245分召開特別會議,高效率地通過《緊急條例》賦予港督會同議政局有權就以下事情制定緊急規例,如審查、逮捕、拘留、交通和港口管制、貿易、出入口、沒收財產、要求某些人工作、懲罰違反規例人士等,違反規例最高罰款港幣1,000元及監禁1年。制定這些規例無需定例局審議,如此港督有如上方寶劍在手,可以先斬後奏,隨心所欲制定緊急法規。
港督司徒拔(史塔士,Reginald Edward Stubbs1876-1947主持定例局會議時說:「今次會議的宗旨是授權給總督會同議政局遇緊急及公眾不安,可訂立各種法規。現因海員罷工引致全港工人同盟罷工,且有附從共產黨的人從中煽惑。」可見此法意圖一箭雙雕,一面鎮壓罷工,另一面打擊中共。其實當時中共力量很細小,港英要打擊的是國民黨,正因當時國民黨提出打倒帝國主義等左傾綱領,影響英國利益,且海員大罷工得到國民黨大力支持。港英也常以布爾什維克來稱謂國民黨,及左傾人士。
港英連夜在憲報刊出《緊急條例》,其實《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早已賦予港督在港獨攬大權,現權力進一步無限擴張。司徒拔隨即根據《緊急條例》制定一批新規例,同時修改《限制旅客條例》(一九一五年第十九章)Travelers' Restriction Ordinance,並立即施行。將原華人離境不必到警署領取通行證的條文修改為,列入規管範圍內。[2]因當時香港約有近三份一人口罷工離港回鄉,勞動力極缺乏。有關《緊急條例》條文內容參閱《爭尊嚴》第113頁。
《緊急條例》呈上殖民地部,被質疑賦予港督過大權力,要求日後按此條例所頒的規例,要事先徵得內政部同意,但這要求只是一項提議,港英從未遵守過。當時主管殖民地部的是邱吉爾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1965),他一面限制港督的權力,一面在妹仔問題上力促司徒拔立法管制。英在處理殖民地的問上常呈現兩面性,軟硬兼施。司徒拔治港一方面安撫上層華人,另一方面大力鎮壓基層華人。

省港大罷工至二戰時修改《緊急條例》
1925年省港大罷工爆發前夕,香港正是安定繁華景象,而國際大氣候則是共產國際全力推動亞洲反帝運動,中國的反帝氣氛也刺熱,工運日趨高漲。1924年廣州租界沙面爆發洋務工人大罷工,矛頭直指英帝國主義,罷工勝利結束。踏入19252月上海即爆發日資紗廠工潮,至5月英巡捕開槍射擊示威學生,觸發五卅運動。中共黨員以國黨黨員身分到香港發動省港大罷工,以支援上海工人和學生的鬥爭。當時香港的工會絶大部份都是親國民黨(以下簡稱右派),約有近百間;親中共(以下簡稱左派)所領導的工會極少,只有數間。
港英早於1924年修改了《緊急條例》以下內容:
2)(a)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這時香港安定繁榮,港英為何要修改《緊急條例》呢!這正是殖民地當局的本色,時刻準備鎮壓人民,磨利上方寶劍──《緊急條例》,以備不時之需。這一部份內容於1925年再作出第十號修改,至1949年又作出第八號第二條條改,這些修改下文才再作闡述。
1927年港英制定《非法罷工與閉廠條例》(Illegal Strikes and Lockouts Ordinance),法例主旨是防止與懲治,任何涉嫌與布爾什維克及無政府主義有關的政治罷工。從勞資關係學與社會學來看,《非法罷工與閉廠條例》的含意,就是為工會與工運劃下範圍。[3]
二戰硝煙迫近,英於1939年準備對德宣戰,要求各殖民地就緊急狀態立法,各殖民地紛訂立緊急狀態條例。制定這些法例的前提是要先宣佈緊急狀態,才能有緊急狀態立法權,但香港郤例外無需如此。部份殖民地更規定,宣佈緊急狀態令前要取得立法局同意,或事後30日內取得到立法局的追認才有效。這年代殖民地已引入小部份民意代表,香港也是,所以各地總督要立此法也要做一番功夫,[4]唯獨是港督可以為所欲為,制定緊急條例無需立法局同意,今天特首的行為更是任意妄為。
參看《中華民國憲法》有關這方面的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放緊急命令。」該命令可於任何時間發於,但發放10日後要交立法院追認,如法院不同意,該命令立即失效。法例規定宣佈戒嚴要立法院通過和追認,戒嚴令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會。[5]
香港現行法例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出現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無需事先經過立法會審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港督又按《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擴大了不少非常權力。但在戰後,大部份這些緊急權力沒有隨戰爭結束而廢除。

中共威脅下修改《緊急條例》
1848年國共內戰明朗化,中共掌政指日可待,英其後雖是第一個承認中共政權的國家,但對中共一直防備其在港進行滲透,國民黨雖日落西山也是防滲透對象。國共兩黨一直都在香港建立公開和秘密組織,遍佈勞工、文娛、教育和商人等層面。1948年國共都成立了勞工界的聯合組織,左派的港九工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工聯會),右派的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工團),當時勢力以工團較大。雙方發生不少武鬥,互有傷亡,至七十年代武鬥大減,而工團日走下坡,工聯會日漸抬頭。
港英於19483月推出《1948年職工會及勞工糾紛條例》,所有勞工組織要重新註冊,釐清了工會與聯誼會及互助社的身份。這時工人生活困難,勞資糾紛頗多。
1948年港英取銷1927年的《反罷工法》,於19494月制定《防止除在各該行業內延續勞資糾紛外另有目的的對工作合同之條例》(簡稱《違法罷工與罷僱條例》),等於重新使用1927年的《反罷工法》,嚴格限制罷工;5月再制定《1949年社團條例》,8月制定《遞解不良分子出境條例》及《1949年修訂第二號緊急措施》等。
19492月電車工會要求加薪發動罷工,19501月港英派八百名警員到電車廠(今時代廣場)鎮壓罷工,打傷32名群眾,拘捕多人,驅逐電車工會副主席、理事及會員等7人出境,警察也有13人受傷。罷工44天得到資方答應部份條件。當時尚有其他工潮,港英又將工聯會正副理長及理事多人驅逐出境,其後不斷驅逐工聯會及其屬會和其他左派人士出境。1952年中國就此事向英提出嚴重照會,港英以繼續驅逐出境來回應。[6]
以上各人都是以《遞解不良分子出境條例》逐出境,不是用《緊急條例》。可見港英是為政治目的而立法的。中國不承認港英有權驅逐華人離港,故拒絶接收這些人。警察押他們出公海轉漁船自行前往中國,或押往澳門自行由拱北過關去中國。
在這政治局勢下,港英於1949年修訂和增補《緊急條例》第八號第二條及第四十號第二條,內容涉及:
入屋搜查;
賦權主管當局訂立命令、規則及施行該等規例而制備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權;
指派某些人工作或提供服務;
向受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
對違法者拘捕、審訊及懲罰等。
以上條文又於1999年作出第七十一號第二條修定,立法局的權力局限於審視規例中可處死刑條文。
1950年港英以《緊急條例》制定的《緊急(主體)規例》(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共有137條,以備不時之需。[7]

雙十暴動
五六十年代,港英為了應付走私和中國難民等問題,大量運用《緊急條例》制定規例,內容包括針對公共安全和黃金走私等預防性拘留和遣返的權力。這期間的(Alexander William George Herder GRANTHAM1899-978),任期是19471957年,接任者是柏立基(Robert Brown BLACK1906-1999),任期是19581964年。
1954年殖民地部要求港英廢除《緊急(主體)規例》中某些條文,認為這些條文賦予港督過大權力,港英以緊急規例有助減少罪案來拒絕。這事未有引起本港市民廣泛注意,最終港英於1955年決定廢止有關條文。
因港英亂立法,五十年代倫敦要求港英每半年呈交報告,解釋立了甚麼法,但港督上交的報告文獻不齊,倫敦因而有意收回港督的緊急立法權。[8]
195610月爆發雙十暴動,右派工會在荃灣攻擊左派工會,打死左派工會8 人,重傷62人。暴動中死去60餘人,警察開槍打死45人,留醫者233人,被拘捕有1,527人。前立法局勞工界議員彭震海1921-2003一度羈押在漆咸道集中營,內有工團和香港棉系產業職工總會的成員,其中119人被遞解出境到台灣,785人判監。有關詳情參閱本專欄的〈1956年暴動與右派工會〉,網址https://wknews.org/node/840
這些被扣押和遞解出境者,是根據《緊急條例》新頒佈的《緊急(拘留令)規例》(Emergency (Detention Orders) Regulations),以不良分子為名扣押或遞解出境。[9]港英兩度以立法方式來驅逐影響統治的人,驅逐左派和左派運用不同的規例,龍少猜想這些規例或許是有特別政治含意的。
1961年壓力團體和正按察司批評港英,運用《緊急條例》以繞過審訊進行長期扣留,侵害人身自由。政務司和港督均認為有必要維持《緊急條例》,以避免類似雙十暴動事件再次發生。

反英抗暴
反英抗暴期間,港督戴麟趾(David Clive Crosbie TRENCH1915-1988)和輔政司祁濟時Michael David Irving Gass1916-1983根據《緊急條例》,共頒佈了9條緊急規例,將警權擴大至可以迅速進行逮捕、搜查、封閉場所、檢控及管制集會和遊行等。[10]
針對左派的文宣滋擾,港英新定的《緊急(防止煽動性言論)規例》(Emergency (Prevention of Inflammatory Speeches) Regulations),規定禁止進行煽動性廣播、發出煽動性文字或協助煽動者等,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及監禁10年。如業主、住客及管理員容許所屬樓宇散播煽動性言論亦會被控。
而《緊急(防止煽動性標語)規例》(Emergency (Prevention of Inflammatory Posters) Regulations)則禁止張貼煽動性標語,其內容可以激起暴亂或破壞法律、散播對政府的不忠及企圖損害警方或公務員的忠誠等,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提出了對港英忠誠的問題。
及《緊急(防止恐嚇)規例》(Emergency (Prevention of Intimidation) Regulations),規定一人以上的聚集,只要有人進行恐嚇,任何參與聚集的人都屬犯罪,最高可監禁5年。
港英又以《緊急條例》關押左派重要人物在摩星嶺集中營,這集中營原是關押政治犯和間諜的,被關押者有52人,當中工會領袖有10人。被押者本來只可關押7天,期滿可無限延期。暴動前港英修例,扣押的人每半年都要由委員會檢查案件一次,是否可以繼續扣留,但因被關押人多,故大多數案件只是依例簡單地做一次檢查而已,就繼續扣押下去。在拘押方面港英公佈了3條新緊急法令,容許警員無須拘捕令可拘捕任何可疑人物,督察可將市民拘留14天,輔政司可簽發拘捕令,拘留期可以長達1年而無需公開審訊。[11]
同時又以《緊急(主體)規例(施行)命令》(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s (Commencement) Order),發佈9項緊急規例:內容包括:散播虛偽報告、檢查武器、進行內庭不公開審訊、啟封或封閉樓宇、驅散集會及阻礙、集會和破壞等。
稍後又修定一九六七年《緊急(主體)規例》第四十條條文,任何獲授權人員,不需持有搜查令,可進入樓宇,車輛或船舶等,搜查任何武器或軍火,同時可截查可疑人物,及任何人如獲悉別人藏有攻擊性武器,須向警方檢舉。
港英面對「通街」「土製菠蘿」(自製炸彈),制定《緊急(爆竹煙花)規例》(Emergency (Firework) Regulations),禁止市民擁有爆竹及煙花,以避免左派利用這些材料來製造炸彈。
暴動後1969年,港英政府宣佈停止執行《緊急(主體)規例》第二十七、四十一和一二九條等。
暴動後殖民地部撤銷,併入外交部。緊急法部份條文納入新制定的《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內。1991年港英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凡《緊急條例》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有牴觸的予以廢除
暴動中最有趣的是遞解電影明星傅奇1929-?)和石慧1934-?)出境事件,當港英押送傅奇、石慧到羅湖橋,要求二人自行進入中國,二人行到橋中停步不跨進華界,中方也不主動出來接收二人,二人就在橋上停留了31小時,最後可以返回英界,令遞解出境無效。[12]
反英抗暴期間,市民普遍接受港英新訂的緊急法例,今天我們卻直面這些規例抗爭。

《緊急條例》的非鎮壓用途
1973年石油危機期間,港英動用《緊急條例》下令所有戶外及商舖的電燈廣告、陳列及泛光照明等要在午夜後開閉,及禁止油站向駕車人士提供以容器盛載的燃油,又把原定於19744月才實施的夏令時間提早至19731230日,冀能節省能源。
2018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翌日早上天文台改掛三號風球,但因多處有塌樹阻路,港鐵亦被樹枝壓毀電纜,導致多條路線服務受阻,全港交通癱瘓,市民外出危機重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1978-?)建議政府引用《緊急條例》,宣佈翌日為公眾假期,讓市民休息一天不用上班,以保障市民的出入安全,認為只是將一個工作日訂為假期,不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跳出香港來問題,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總統在國家遇有天災、瘟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要緊急處理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開會決議,依緊急法令發佈為必要之處署。1894年將憲法第二條第四項修訂為:「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放緊急命令。」近年台發生多宗嚴重天災,總統也没有行使這一權力。
台的緊急令可於任何時間發佈,發佈10日後要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命令立即失效。宣佈戒嚴也要立法院通過和追認。1997年修訂憲法,戒嚴令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會。[13]對比港台的緊急法內容,可見香港的三權分立是美麗的謊言。
港英曾因天災和經濟危機使用《緊急條例》,如1929年因旱災,下令全港制水1932年因霍亂肆虐,下令禁止街邊賣雪糕和已切開的水果1935年恐狂犬病(Rabies)影響馬匹,下令禁止新界馬匹進入市區1950年因硬幣短缺,下令禁止市民囤積硬幣;1965年因銀行擠提,禁止存戶提款每天超過 100;1967年因英鎊暴跌,導致香港金融系統不穩,下令全港放假一天。
港英於1995年將《緊急條例》最後3條廢除,回歸後特區政府也於1999年作出第七十一號第三條修訂,真令人莫名其妙。

結論
英佔據港島初期治安極壞,1844年香港發人口登記稅罷工,港督德庇時戴維思,John Francis Davis1795-1890)在定例局通過《戒嚴法》(Martial Law),授權港督會同議政局在緊急情況下可實施戒嚴(亦即軍法統治)。當殖民地部收到法案後,認為不應把一般法律程序任意擱置,而此法案賦予港督過大權力,亦違反憲法,於是拒絕戒嚴令的申請。[14]
到了1856年香港發生針對洋人的毒麵包案,但港英卻沒有頒發戒嚴令,而在定例局通過《維持治安條例》Peace Preservation Ordinance,給予巡守人員(不一定是警員,也包括英士兵、海員及其伙伴等)可以擊殺可疑的華人。殖民地部雖然在事後同意事態緊急,不予追究,但卻要求以後要事先得到倫敦同意才可以繼續執行有關權力,並認為如果施行後仍未能恢復治安,則應宣佈戒嚴。這樣做是為免這條例成為恒常法律的一部份,破壞整體法治。可見宗主國對派駐殖民地的官員肆意濫權是有所警愓的。
及至1884年中法戰爭期間,香港工人罷工拒絶為法戰艦進行維修,中環一度發生騷動,港英制定新的《維持治安條例》,以便拘捕任何被懷疑帶有武器的華人,並禁止私自張貼中文標語等。在法例6個月屆滿期後,港督要求殖民地部同意把條例變成恒常法律。殖民地部沒有提出反對,並認為基於殖民地有需要,可以不同的原則來應付當地狀况。有關以上兩次罷工可參閱《汗血維城──香港早期工人與工運》。
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內閣要求國會於1914 年制定《國土保衛法》(Defense of the Realm Act),將全部立法權授予政府。同年港督以《樞密院令》授權自己擁有大量非常權力,包括充公財產、徵召人員和控制物價等,戰後並沒有放棄這些權力。1922年制定《緊急條例》,其實就是對上述緊急權力作一個集中的整理。[15]
事實上一戰之後,英回復法治秩序,仍於1920年制定《緊急權力法》,規定政府在緊急情况下,可以公佈規例的方式維持治安。不過《緊急權力法》亦同時規定,此等權力只能在政府宣佈為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緊急狀態下才能實施,而在緊急狀態宣佈後5日內必須召開國會審議,除非7日內兩院通過,否則法例無效。
而香港的《緊急條例》則無需事先宣佈進入急狀態,也沒有規定立法局要通過。雖然1937年規定在下一次立法局會議上審議,不過沒有限期。
我們常說香港有法治精神,從以上事例看來,本港法治精神常有例外並非常態。港英時期一切為了維持帝國利益,現又何會如此。港英和特區政府一胍相承,把社會不安定性為法律問題,迴避政治問題,問題因此無法解決。
龍少第一次訪台是戒嚴尾期,看見台北市公路天橋下擺滿拒馬和帶剌鐵線,路過交通要點必有持槍軍人站崗,人就有點緊張。
《緊急條例》官方名稱是Ordinance條例不是法,其衍生的律例有Regulations規例和Order令,中文傳媒所見一律稱為法,有點過於「求其」和詞不達意。中台的法律名稱有這情況,各代表着不同的含意,若全以法來簡稱則含糊不清。
整理本文時參考了大量網上資料:如《維基》、《雅虎》、《百度》、《搜狐》、《立場新聞》和《Hong Kong e-Legislation等,上百條資料,若未能在註解一一列出,請見諒。
(完)

龍少爺
29.10.2019

若有興趣進一步研討交流,請發電郵到本人電郵地址: leungpolung@gmail.com




[1] 《華字日報》,1922312日,第13頁。
[2] 姚穎嘉著:《群力勝天治》(香港:三聯,2015),第152頁。《華字日報》192231日,第13頁。
[3] 伍錫康著:〈省港大罷工對香港社會及勞工之影響〉,載:《粵港工人大融合──省港大罷工九十週年回顧論文集》,第65-66頁。
[4] 王慧麟著:〈緊急狀態法律與六七暴動〉,載沈旭暉著:《1967:國際視野的反思》(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15),79-80頁。
[5] 陳惠馨著:《法學概論》(台北:新文京,2003第八版),153-154-143頁。
[6] 周奕著:《香港左派鬥爭史》(香港:利訊, 2009增訂版)。115-128頁。
[7] 陳弘毅等:〈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載王賡武主編:《香港史新編》,上冊(香港:三聯, 2017增訂版),第435頁。
[8] 王慧麟著:〈緊急狀態法律與六七暴動〉,載沈旭暉著:《1967:國際視野的反思》(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15),80-81頁。
[9] 陳弘毅等:〈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載王賡武主編:《香港史新編》,上冊(香港:三聯, 2017增訂版),第456頁。
[10] 陳弘毅等:〈殖民地時代香港的法制與司法〉,載王賡武主編:《香港史新編》,上冊(香港:三聯, 2017增訂版),第456頁。
[11] 周奕:《香港工運史簡篇》(香港:利訊,2013),第205
[12] 周奕著:《香港左派鬥爭史》(香港:利訊,2009,增訂版)298-299頁。
[13] 陳惠馨著:《法學概論》(台北:新文京,2003第八版),153-154-143頁。

2019年11月3日 星期日

日本軍夫




日本軍夫


前言
從廣義來說軍人與政府是有僱傭關係的,所以國際勞工工約也條文保障他們權益,如第六十八號建議書(軍人)社會保障、一九四四年。龍少亦先後發表有關軍隊中的工人的文章,〈一戰華工與香港〉網址http://leungpolung.blogspot.com/2013/11/blog-post.html、〈英軍中的香港工人〉網址https://wknews.org/node/1846、〈二戰時日本如何勞役亞洲勞工〉網址https://leungpolung.blogspot.com/2019/06/blog-post_25.html?m=1和〈雅典的民主與愛國主義〉網址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2222等文,今次談 軍中的搬運工人。

日本軍夫
甲午戰爭時日軍軍種已齊備,陸軍除步兵、騎兵和炮兵外,已設有工兵大隊和輜重大隊,但仍需要大量勞動力隨軍,所有在軍中設有軍夫專責提供勞動力。此制度源於江戶時代,是藩閥軍後勤補給部門的編制,通稱「陣夫」,是國家規定由國民服的國役,是既有收入又履行國民責任的混合體,不具有軍人身份。軍夫有如中國的徭役,在軍中負責伙食、打掃、搬運等雜務工作。中國的徭役是國家強迫國民承擔的無償勞動,軍夫則是自願的。
甲午戰爭期間,軍夫編制是:設有二十人小組長、百人小組長和千人小組長等。軍夫日薪4角(40錢),二十人小組長日薪5角,百人小組長日薪七角,千人小組長日薪15角,出征時每人另加1角津貼,軍夫每年能匯回家約有50-140日圓。軍夫頭戴日式斗笠,身穿江戶時代淺黃色棉布套袖衣服,再穿上有某某組的號衣和傳統細筒短褲,佩戴護手護脚,脚穿草鞋,自備禦寒衣服,時常以鹽為菜。甲午戰爭中戰死或病死的軍夫約有七八千人。軍夫缺乏紀律,僱傭由商人以合約承包,每日要上繳5 錢給承包商,工資比軍人高。[1]軍夫總人數在軍中超過六成。[2]
1892年時日本的保姆月薪82錢,長短工月薪15角, 農民日薪15錢,建築工人日薪27錢;1891年警察月薪8日圓,東京知府月薪333日圓。三重紡織女工每月生活費約3日圓七角。[3]1889年上班族月薪為七至八日圓。[4]
1893年東京平均日薪為0.405日圓,大米每石9.409日圓,工人工資每日可購買4.27升大米。1898年工資上升至0.596日圓,大米每石18.256日圓,工人每日可購買減至3.26升大米(一日升約為中國3.2斤)。[5]
工人年薪約二百日圓,棉紡工人年齡以1520歲為主,最小的有十一二歲。[6]
明治時期尚是農業國,農民的租稅佔國家收入的87%。工人每天工時超過12小時,女工最高工資僅是英國女工最低工資的十分一,比印度女工還低。[7]
18891890年,日本農業連續遭災歉收,大米和小麥價格昂貴,金融緊縮,各地出現搶米。政府用大量外匯購買糧食,以應需要,影響外貿資金的運用,加上全球經濟的影響,於1890年出現經濟危機。[8]

甲午戰爭
1895年東京不景氣,四萬人力車夫報名當軍夫,是年正值甲午戰爭。[9]
甲午戰爭時日軍向朝鮮中部牙山前進,步兵二十一聯隊第三大隊徵集朝鮮人為軍夫,不久就全部逃走,令到輜重無足够勞動力搬運,軍隊無法開拔,大隊長因此自殺身亡。後來日軍只好加重酬勞招朝人為軍夫,才有人應聘。公使與朝鮮協商招聘朝人為軍夫,仍未能聘請足夠人手,只好轉為招聘日人為軍夫。到達平壤朝鮮軍夫又逃走,日人軍夫又少,駄貨的牛大部份因道路難行死於途中,令前線軍隊糧食供應不上。[10]後繳得清軍糧食,問題大為解決。日軍進入中國境內招募中國人為軍夫,應徵者踴躍,日軍亦租用中國人的車輛,因此日軍進一步設立民政廳處理有關事務。[11]
187458日,日軍征台先頭部隊在屏東社寮港登陸,軍內的軍夫與士兵對比是一比一,建營房和構築工事時,勞動力仍不足,要僱用當地村民四百人,內有一半是老弱人士,日薪3角,民工不滿工資太低鼓噪怠工,要求加薪,經安撫後一小時後平息。[12]軍隊登陸日多,要增僱民工,日薪增至不少於5角,民工仍不滿鼓噪。[13]6月日軍出擊石門,僱用了車城居民三四百人作挑夫,每 人日薪1元,出發不久挑夫怕被殺四散逃去。[14]
軍夫於十六世紀豐臣秀吉征朝時已使用,不是西式的後勤部隊。[15]商人大倉喜八郎(1837-1928),在這次行動中,在軍中任五百人長,因此大倉組商會,由暴發戶的御用商人一躍成為政商集團,曾是北洋政府的大金主。[16]

甲午戰爭時期軍夫個人資料表表
編號
姓名
原職業
籍貫
年齡
階級
1
近藤善之
農民
靜岡
43
士族
2
增田勝之助
農民
神奈
21
平民
3
長島松之助
米商
千葉
19
平民
4
岡崎邦之助
農民廚師
茨城
32
平民
5
今枝茂市
廚師、船員
千葉
17
平民
6
間宮啟助
農民
三重
39
平民
7
廣瀨猪之吉
農民
千葉
16
平民
8
萩原芳吉
鋸木業
富山
18
平民
9
坂本新次
建築業
東京
42
平民
10
田中新太郎
洗衣商
東京
30
平民
11
石田定吉
農民
千葉
39
平民
12
大澤喜作
農民
群馬
30
平民
13
岡野福助
染房
大阪
42
平民
14
神滕福藏
農民
神奈
17
平民
15
齋藤虎吉
農民
千葉
27
--
資料來源:龜井茲明著:《血證》(北京:民族大學,1997),第59-60頁。

上表可見只有8人出身農民,佔總數的一半,當時日本仍農業國,農民可能仍可在原土地上討生。而20歲以下有5 人,佔總數二份一,有兩位商人,是否愛國主義宣傳的結果。

台灣軍夫
1937年中日全開戰,上海戰場上中國軍民頑強抵抗,日軍不斷增兵,於9月派出台灣軍近六千人到上海,是為重藤千秋支隊,因為没有輜重隊,所以另編有以軍夫組成的大行李隊,徵用台灣人850人,主要用作搬運軍需品,又稱為「人夫」。太平洋戰爭時曾用:台灣特設勞務奉公團、台灣特設勤勞團、台灣特設農業團等名稱。[17]
這些軍夫的徵集手續可以分為徵發和徵傭兩種,徵傭是總督府受託在民間僱傭勞動力;徵發是發動民間為軍隊提供勞動力,有如賦稅的責任。[18]
台灣軍司令部曾致函陸軍部長,提出「基於本島統治」的理由,要求提高台灣軍夫的工資,比照陸軍軍屬。陸軍部長回覆「需支付軍人、軍屬以外者糧食薪資時,……得適當地支付現貨」範圍之內。在這件事件的商討過程中,亦談論了工資金額和身份的問題。軍部將台灣軍夫定性為「軍人、軍屬以外者」,在軍中的地位排序是「軍人、軍馬、軍犬、軍屬」,是最低階層。[19]套用廣東俗語,就是畜生不如。
1943年的《陸軍規則》明確指出「關於台灣人軍夫的身分處理雖有疑義,以其身分為傭人,一般當作軍屬處理逐漸」。適宜的工資是日薪1日圓,「軍夫取締」110錢,相當於是時的平均日資,而陸海軍二等兵是時月薪為6圓,軍夫的工資比士兵高很多。[20]
台灣人對軍夫的徵集紛逃逃避,所以軍夫的年齡偏高,年齡有小至17歲,或已達五十歲者,甚至父子或同一家內有3人一起被徵集的情況。徵集時軍隊與地方官員半夜敲門,出示徵集狀,5天後就要報到。在日軍的強力壓迫下謠言滿天飛,如:當軍夫等於送死、徵集範圍擴大至男女老幼、婦女去煮飯。部份地方出現抗議活動,有人因此被拘留或罸款。台灣軍部面對如此情況,加強政治宣傳,和鼓動宣傳工作。由於軍夫没有任何軍事常識,在戰場上不會掩護自己,連彎腰走動的基本功也不會,成為活靶遭射擊身亡。[21]
1939年後半期台灣實施日本的《國家總動員法》,6月施行《國民職業能力申報令》、8月施行《防止從業員移動令》、《工資統制令》和《工場就業時間限制令》等。19405月進一步實施對工場無經驗工的工資管制,7月對礦山無經驗工的工資管制,9月實施《工場技能者養成令》和《青少年僱入限制令》,1942年廢除以上兩令,改為更嚴厲的《勞務調整令》。19447月實施《國民徵用令》,接着種種徵用令和動員令出台。[22]
19395月,徵用了軍夫九千五百人。[23]1942年國民動員計劃目標,男子為九萬五千五百人,女子為一萬一千九百人,合共總計為十萬七千四百人。到台灣以外工作的為二萬六千八百人,佔總數的四分一。[24]
太平洋戰爭時,每天動員了三十萬餘人去中國大陸和東南亞戰場上,開軍港和構築軍事,從事搬運物資 、挖戰壕和防空洞等者達一百萬人以上。1944年有廿一萬青年當軍夫,三萬餘人戰死。[25]
1944年台灣物價比1937年暴升四倍半以上,1945年達到二十三倍以上,通貨膨脹嚴重,[26]台人只好當軍夫營生。1945年台灣勞動力軍事動員到島外的有十萬餘人,九萬餘人在東南亞當軍夫,在日本兵工廠當少年士有八千餘人,在島內軍需廠和各軍事工場工作,每日有三十萬餘人。[27]

日本軍中的工人
甲午戰爭時,日軍中非戰鬥人員中除軍醫務人員外,以步兵聯隊為例,尚有僱員7名,槍炮工6名,成衣工21名,製鞋工11名;騎兵和炮兵則有蹄鐵工和馬鞍工,炮兵聯隊工兵大隊另有鐵匠和木工。要塞炮兵、工兵和輜重隊按不同需要亦配有以上非戰鬥人員。[28]

整理本文時參考了大量網上資料:如《維基》、《雅虎》、《百度》和《搜狐》等上百條資料,若未能在註解列出,請見諒。
(完)

梁寶龍
18.12.2018



[1] 原田敬一著:《日清、日俄戰(香港:中和,2016,第121-122。宗澤亞著:《清日戰爭》(香港:商務,2011),第173-177頁。
[2] [日]原田敬一:〈日本國民眼中的甲午戰爭〉,載張海鵬等編:《甲午戰爭的百年回顧》(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14),313-414
[3] 宗澤亞著:《清日戰爭》,第574頁。
[4] 茂呂美耶著:《明治日本》095頁。
[5] 關捷總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戰後篇),661
[6] 關捷總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戰後篇),661
[7] 金基鳯:〈關於中日甲午戰爭的起因問題〉,載關捷總主編:《中日甲午戰爭全史》(戰前篇)(長春:吉林人民,2005),8
[8] 麥卡夫著:《蒙兀兒之後》台北,左岸文化,2005237頁。
[9] 茂呂美耶著:《明治日本》(台北:遠流,2014240頁。
[10] 橋本海關著:《清日戰爭實錄》(濟南:山東畫報,2017),第96-139頁。
[11] 橋本海關著:《清日戰爭實錄》,第158-159頁。
[12] 豪士著:《征台紀事》,第072074079-080
[13] 豪士著:《征台紀事》,第081-082
[14] 豪士著:《征台紀事》,第153
[15] 豪士著:《征台紀事》,第072
[16] 豪士著:《征台紀事》,第072
[17]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冊(台北:台灣大學,2014),第349-350頁。
[18]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冊,第349-350頁。
[19]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台北:台灣大學,2014),第350頁。
[20]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台北:台灣大學,2014),第350-351頁。
[21]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台北:台灣大學,2014),第351-356頁。
[22] 許介鱗編著:《台灣史記》2(台北:文英堂,2007),第32-33頁。
[23]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台北:台灣大學,2014),第356頁。
[24] 近藤正己著:《總力戰與台灣》,上(台北:台灣大學,2014),第370頁。
[25] 許介鱗編著:《台灣史記》2(台北:文英堂,2007),第33頁。許介鱗編著:《台灣史記》3(台北:文英堂,2007),第231-232頁。
[26] 許介鱗編著:《台灣史記》3,第230-231頁。
[27] 許介鱗編著:《台灣史記》3,第231-232頁。
[28] 弗拉基米爾著:《甲午戰爭》(北京:商務,2018,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