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代國民黨的社會保險政策
前言
國民黨二大基調認為工農民眾為國民革命主力軍,提出要求對工農組織應極力注意,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因而通過的《關於工人運動決議案》,重申工人有組織工會,言論、出版、罷工等自由之外,還提出改良工人狀况,包括:制訂勞工法、主張八小時工作制、禁止10小時以上工作、制訂最低工資等。禁止14歲以下兒童工作,制訂學徒制,女工生育期有薪休息60天,改良工廠衞生,設置勞工保險,進行工人教育,取消包工制。通過的《婦女運動決議案》也有涉及勞工的政策,在男女平等下,「根據同工同酬保護母性及童工的原則制定婦女勞動法。」
大會通過勞工改良議案有十項,第四項是改良工場衞生,設置勞工保險。
國民黨於1926年10月15-28日舉行中央及各省區聯席會議,制訂新的政策,對外有:廢除不平等條約,在尊重主權原則下,歡迎外資來華,取銷外資特權,關稅自主,廢除釐金,教會和外國人在華辦校要註冊。
對內有:鄉村自治,禁種鴉片,普及國民軍事教育,男女平權,分娩產假兩個月有薪。提高教職員薪金,按月發給不拖欠,例假和病假有薪,有疾病、死亡、保險及養老年金。規定各機關職員及僱員薪金,按月發給不拖欠,有疾病、死亡、保險及養老年金,服務一定年資,應享受養老年金。一年應有一個月有薪休假,減佃農田租,農民會可組織農軍。修正工會法,制訂勞工法,最低工時每週54小時,保護女工和童工,廢除包工制,制訂勞動保險法,設失業保險金,疾病和死亡保險。設勞資仲裁會,改良工人住宅,注意衞生。設立勞工補習學和工人子弟學校,扶助工人消費合作社。
三民主義
1921年1月孫中山草擬的內政方針完伓沒有\社會福利這一項目。
1925年國民黨一大時,在主張階級調和下,提出扶助工農的政策,在宣言中提及「工人之失業者,國家應為之謀救濟之道,尤當為之制定勞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養老之制,育兒之制、周恤廢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輔而行之性質者,皆當努力以求實現。凡此皆民生主義所有事也。」有實行社會保險的想法。
論者指三民主義的民生主義有社會福利思想內容,在社會公共補助、社會救濟、養老保險,以及教育方面都提出了接近現代福利思想的建議,和一部份實施措施,對於現代福利制度的改革具有指導意義。
孫中山給民生主義下的定義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民眾的生命。」「民生主義,就是要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謀生活,然後中國四萬萬人才可以享幸福。」没有具體談社會保險。
孫中山自稱民生主義是國家社會主義,但三民主義全書没有直接講述社會保障,只在民生主義中說德國社會問題談及一些意見,指「工人的養老費和保險費,國家也有種種規定,要全國的資本家擔任去實行。」表示同意社會保障制度,且認為是好的制度。
1912年9月14日孫中山與記者談話,認為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德文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1815-1898)「假社會改良、勞動保護之名,以圖催陷有志者之實,陰絶社會革命之根株,」是釜底抽薪手段。
有論者指孫中山讓位袁世凱後,認為在現今中國現狀容許下,把中國建成一個「福利國家」(A welfare state)以民生為培植民權的途徑。辛亥革命元老陳其美(1878-1916-)於1915年致戰友黃興(1874-1916-)的信件中也有如此說法。
孫中山在美人創辦的《大陸報》(The China Press),以英文撰寫的《中國之鐵路計劃與民生主義》一文說:鐵路引進外資成功的話:「將來中國之實業,建設於合作的基礎之上,政治與實業皆民主化,每一階級皆依賴其他階級,而共同生活於互信互愛的情形之下。」這樣「生產將日益增加,以最少限度之窮困與奴役現像,以達到最高限度之生產。」這樣,人人皆得「享受其勞力結果之全部,獲得較優良之工作態,並有餘閒之機會,可以思及其他及工作以外之事件。」這樣,「勞工必能日進智識,獲得充分之娛樂與幸福。」
孫中山的《建國方略》是講述實業建設,没有任何社會建設內容。《國民政府建設大綱》也没有任何社會建設內容。
《國民政府建設大綱》二有說民生內容,是衣食住行,把民生放在首位,接着是民權和民族,說要扶植國內弱小民族,使能自決自治。
孫中山的《建國方略》〈紐約英文版自序〉第91-92頁。
實況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8年至1949年)的社會保險政策,主要是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為核心,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雖然在國民黨的領導下,透過五權憲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但由於內戰、抗日戰爭等因素,實際推行範圍有限,成效相對緩慢。
在社會保險方面,成立了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為勞工、公務員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生育、失業等保障。
在社會救助方面,透過訂定扶助特定弱勢群體法規,為身心障礙者、貧困家庭等,提供必要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支持。
在社會福利方面,以興辦社會福利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推動社區發展等措施,改善國民生活品質。
1946年國府資源委員會,職工有醫療、工傷、死亡和生育保險。同年11月行政院頒布《中央社會保險局籌備處組織章程》,並於1947年初成立中央社會保險局籌備處,111月31日通過《社會保險法原則》(草案)。12月通過的憲法第一一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施行社會保險制度。」
至1948年國府制定退休養老待遇規定,發給退休五年的工人,有兩個月工資,五年以上按年增加,最多不超過36個月,高低職位相同。
(完)
龍少爺
14.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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