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從巴士罷駛縱論工業行動



從巴士罷駛縱論工業行動

工業行動
近日工人的工業行動再次成為城中熱話,筆者也來湊熱閙,以歷史經驗縱論各方言論的利弊。
九龍巴士有限公司車長罷駛是工業行動的一種,工業行動尚有佔廠、罷工、怠工、集體請假、按章工作和按規工作等。佔廠是佔領工廠,不准人貨出入;罷工是集體停止工作;怠工是放慢工作;按章工作是只做合約內容範圍的工作,不做其他工作;按規工作是完全按照工作指引去工作,不作任何變通,如市民領取掛號信件時,郵務員按工作指引,逐一核對身分證上的號碼,人為地制做排隊人龍,冀令市民不滿而給政府施壓,而令政府答應訴求。在合約條件限制下,護士、消防和救護員不能採取工業行動,會在休班時進行一些集體行動。如七十年代護士工潮時,休班者上制服到港督府(今禮賓府)正門示威,形象上取得漂亮一仗。

工業行動與市民利益
工業行動就是要給管方或資方致命的攻擊,令他們有壓力或重大損失,來達致自己的訴求。在公共服務行業中,直接受損的是市民,管方或資方會轉移目標,利用傳媒鼓動市民向工業行動者表示不滿,使行動者無法招架,只好收兵,近年巴士工潮都是在這壓力下無法開展。
國泰空中服務員罷工會選擇在旅遊旺季舉行,七十年代郵務員罷工會選擇在聖誔節,這才會產生廣泛的影響。但現在已進入電子時代,寄聖誔咭的人少,郵務員的罷工威力大不如前。最近一次國泰空中服務員罷工,國泰包租其他的航空公司的飛機來解決問題,工會將有何新招應對。
七十年代政府測量員罷工,聲言若遇危險斜坡有問題,會局部復工處理。這聲明在宣傳戰上建立了良好形象,取得市民的歡心。
九巴月薪車長大聯盟於罷駛行動前三小時,透過傳媒宣佈罷駛行動內容,參加行動的車長會在安全地點停車罷駛半小時,消息傳遍港九,市民得悉此消息,出門前可作出適當安排,減低了市民與罷駛車長的直接矛盾,在市民有多個選擇下,也減弱了行動的威力,在這雙刃劍的情況下,要作出多方面估算,定下有利行動的計劃,才能有勝算。1922年的海員大罷工,海員爭取到其他工會支持,發動同盟罷工,令全港癱瘓,港英和資方没有其他選擇,壓力和損失日大,只好投降。罷工期間禁運糧食到港,令部份上層華人對海員不滿,且與港英站在同一戰線上向海員施壓,可是低下階層郤同情海員,華商無法以民族情感煽動華人反對罷工,只好向海員低頭,懇求海員復工。
國泰空中服務員若再發動罷工,爭取其他公司空中服務員和飛機司同盟罷工,可能是化解國泰的包機的方法,但同盟罷工或會觸犯法律,英國立法不准同盟罷工的,故同業只能表示同情,發表口頭支援,很難以行動支持 。
月薪車長大聯盟發言人葉蔚琳發言時,已提及道路安全問題,行動博得市民歡心。部份車更在行動前,在巴士入錢箱附近貼出告示,通知乘客將會有罷駛行動,取得了市民的支持。政務司張健宗見傳媒時,即高調談道路安全和秩序問題,月薪車長大聯盟的聲門正好打消了司長的進攻。
1998年時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司機罷工得到市民支持,2003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車長罷駛,卻遭市民指責,這兩次工業行動都是面對同一群服務對象,只是換了不同的經營者。上年(2017)年中筆者曾與當年罷工者討論此事,無法解開此情況,也談不出應對辦法,反而談了如何更好處理與乘客的衝突。
九巴罷駛雖未能達到目的,卻扭轉了巴士工會近年因怕市民不滿,而不敢工業行動的處境,更難得是博得市民的掌聲,且看各工會幹事如何保持這有利形勢,將工運推進和深化。

慢駛行動
有花生友說,巴士慢駛以阻塞路面威脅力更大。我們要知道在快線慢駛是違法,警方也可用以法例第三七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十八條〈不小心駕駛〉來進行刑事檢控。道路出現阻時,警方有責任要維持交通暢通,不服從者也是違法的。
亦有花生友說,佔中行動若有車長在把巴士停在中環,令交通完全癱瘓政府必低頭。在今次工潮中可見,手握大量車長會員的建制工會必不支持,更可能會出手協助政府解決問題。如六七暴動時,左派巴士工會司機罷工,右派工會司機全力恢復服務,港英並派警員保護。工業行動前要作多角度估算,了解自己的強項和弱點,行動才有正面收益,否則只會暴露弱點,如今次罷駛把工會的嚴重派系內鬥表露無遺,更將會在同一企業內出現5個工會,工人不能團結一致正是資方的需求,可悲。
再有花生友說,車長照常開工,只是如澳洲電車司機一般,不收乘客車費,便可與乘客没有紛爭,同時能直接打擊資方。我們要知車是公司財物,車費是屬資方所有的。不收車費可能會被控侵吞公司金錢,是嚴重刑事罪行。如二三十年前國泰工會幹事取走飛機上剩下的小食,被告偷竊,開庭審訊雖無罪,訴訟開支花費不少。最近清潔女工錯拿貼紙也被控偷竊,所以部署行動時要小心,分清楚甚麼是公司財物,就算掉在公司垃圾筒內的物品,也不要拿回家,以免犯官非。更要深入了解法例對損毁公司財物的定義,才能確保自己站在安全地點上向資方進攻。
四十年前英國曾有一間成衣店欠薪,職員取走衣服作補償,資方報警,警員到職員家中搜查,人贜並獲帶署調查。八十年代香港工廠北移潮中,資方掉下廠房「走佬」,欠下工人一大筆薪金,職工盟帶領工人封廠,通知客戶帶錢取貨,然後把錢分給工人,這行動是到港英默許的,不要輕率仿效。
澳洲電車司機的行動成功了,但是絶對不適合香港,澳洲電車是政府擁有的,可以算是公有財產,而香港絶大部份是私營的,是私有財產,如九巴罷駛公司立即收回自己的財物──巴士,罷駛者只能服從不得異議,兩者情況完全不同,參考價值低。前工運組織者梁寶霖曾在有外國人士出席發言的公開論壇上說,希望外國工運人士不要只說自己的成功經驗,亦要多談自己的失敗經驗,讓我們多加警愓,以免重蹈覆轍。

罷工與民主
1922年海員大罷工是得到大多數員工同意才發動,負責人代表罷工者與資方進行談判,會後立即將內容通報各罷工者。1984年地鐵罷工亦是得到大多數員工同意才發動,每次談判後立即通報各罷工者。近年獨立工會的多宗罷工亦是如此,遇有重大決策時,更徵詢罷工者意見,按民主程序辦事。
最近的海麗工潮初起時,清潔服務業職工會介入後即物色工人代表,計劃培養他們站出來發言,可惜未能達到目標。2003年葵涌碼頭罷工,雖然達到部份目標,領導人之一何偉航認為未能培殖一位工人為發言人,引以為憾。
以上兩次罷工,罷工工人一直都有參與領導罷工的工作,這些都是工會民主重要組部份。民主不只是表現在選舉、發言和被諮詢上,參與領導更是重要的一環,這有利工會的鞏固和接班。

罷工是否違法
從香港現行法例表面上來看,工會幹部會說,在工會領導下的罷工是合法的。雖然《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但《基本法》條文未經立法,市民是不能真正享有的,在法庭上只具參考價值。所以港大商學院的伍鍚康在《香港法概論》一書直接說,在香港罷工是違法的,現未能為罷工立法,《基本法》只是一紙空文,因政府和資方可以香港法例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和《合約法》來對付罷工者。
按現行香港法例没有條文具體指罷工是合法或違法,香港法例第三三二章《職工會條例》涉及罷工的有:釋義「罷工利益」(strike benefit)指由職工會給予其任何會員作為罷工或閉廠代價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指由職工會給予其任何會員作為罷工或閉廠代價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而第四十三A:「為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而作出的任何作為可獲保障免被民事起訴;……屬其中一方的勞資糾紛而作出的作為提出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不得僅因該作為誘使他人違反僱傭合約,或干涉他人的行業、業務或僱傭,或干涉他人按其本人意願處置其資本或勞力的權利,而在任何民事法庭提出。」
第四十六條,任何一人(即使並非工會成員)為了籌劃或深化勞資糾紛,和平地取得或傳達訊息,或和平地勸說他人工作或不工作,亦為合法(但糾察並不能恐嚇,或妨礙出入,或致使社會安寧被破壞)。即只是叫人罷工是合法的,但不能破壞社會安寧,否則觸犯《公安條例》,要負刑事責任
防止歧視職工會條例則具體說明,如果有僱主阻止、阻嚇或懲罰僱員參加工會活動,就會觸犯該,最高罸款10萬元。這正是大部份工會幹部所說,在工會領導下的罷工是合法的,因為表面來說,這些罷工可以算是工人參加工會活動,但深入來看,工會發罷工是否合法,亦没有得到法例絛文的具體保障,如果不是,罷工者是否算是參加非法活動。況且法例没有禁止資方解僱罷工者,資方可視罷工者違反僱傭合約來解僱,只要按法例作出補償即可,罷工者又無復職權。
而香港法例第五十五章《勞資關係條例》:「未達罷工程度的非正式工業行動」並不等同罷工,進行前者行動的人士可被解僱或甚至即時解僱。」但《僱傭條例》第九(二)條又說,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即時解僱他。在這些自相矛盾的法例下,可以說香港是没有個人罷工自由。法例没有明如何介定罷工程度,由誰來作出介定。
最近的海麗罷工,清潔服務業職工會介入初時,即邀得數十名工人加入,工人要求罷工,工會開始部署行動,令工人的冀想的行動得到法例的保障。

資方如何應對罷工
英國、德國、澳洲和美國都有罷工法,立法保護工人行使罷工權,但英德美同時亦立法容許資方罷工,即閉廠,以示勞資雙方權利平等。有罷工法的國家,法律條文中會規定紀律部隊不能罷工,甚至公務員也不能罷工。
1926年英國煤礦工人罷工,資方就使用關廠這一招對付工人,工會無法招格。
六七暴動港英不當左派公務員是罷工,視為擅離職守或自動離職,不再錄用,無須解僱,没有任何賠償,長糧亦損失了。
七十年代政府配藥劑進行按章工作,政府按其未完成工量進行扣薪。即該員工只完成其全日工作量的七成,則扣其三成工資。是時很多公務員工會正蘊釀罷工,立即按兵不動,部份工會進行募捐準備長期鬥爭下去,但政府改變策略,没有將扣薪行動擴大。
地鐵罷工時資方解僱了全部罷工工人,另聘一批工人,港英對罷工者没有提供任何協助。
葵涌碼頭罷工時,政府以妨礙出入,致使社會安寧被破壞為藉口,按《公安條例》條文,可對工業行動中的遊行或示威作出限制,限制罷工者的行動。而資方則申請禁制令,用以打擊、壓制罷工。
1927年香港立法禁止罷工,於1975年取銷,另於《僱傭條例》內加入政府可以仲裁和調傐的條文,甚至可以冷静期來暫停罷工。

罷工善後工作
1925年省港大罷工結束,廣州國民政府從入口貨品中暫行加收2.5%稅,用作安置罷工工人的費用,向罷工工人派錢回港復工,未能回港復工者安排在廣州工作,或在廣州開檔做小賣買,亦有在廣州為市民提供維修服務以營生。因加收的2.5%稅是全國性稅項,没有支持省港大罷工,且一向鎮壓罷工的北洋政府亦可收繳這一稅款,可說是發了一個小横財。
六七暴動令大批左派工人失業,工聯會以復轉改政策來作善後處理、即首先全部工人要求復工,但罷工公務員己不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部私人企業份罷工工人亦被列入黑名單,不能返回原廠復工,就安排轉到其工廠工作。小部份罷工者名列行業黑名單,轉廠也不能,只好改行,由其他行業工會介紹到另一行業工作。這也未能完全解決問題,因此左派資本家開設酒樓收容這些工人,亦只能解決部份問題,仍有部份罷工工人的問題得不到解決。部份左派公務員工會幹部不能復職,多轉到其他左派團體任職。
葵涌碼頭罷工臨近結束前,罷工工人前路茫茫,香港職工會聯盟發動其他工會準備為罷工者尋找工作崗位。

不參加罷工者的利益
要求加薪罷工勝利後,不參加罷工者說,我不參加罷工亦獲加薪,我為何要罷工。拯溺員罷工時,部份不參加罷工者缺乏長遠光,為一己利益,竟加班協助管方解決人手不足問題,間接破壞罷工。
罷工行動時有人會以請假來間接表示支持,但不要輕率以假病假來蒙混過關。曾有巴士車長謊說未康復申請延長病假,被發現經常獨自外出活動,被控以刑事詐騙罪。
海麗罷工没參加罷工者同樣得益,部份罷工者稍有不滿,這問有待工會幹部進行深化的工會敎育,提高工人的工會意識,情況才能好轉。一宗罷工成敗影響無法估計,海麗罷工勝利,清潔服務業職工會主動找出相同處境的清潔工人,提供協助,使7個可能發生勞資糾紛的屋邨清潔工得到遣散費。清潔服務業職工會亦順勢進行反外判的活動。
罷工如曠持日久,工人因各種問題退出罷工,罷工人數日少,支持者則興緻未減,罷工場地舉目所見,支持者的情緒和人數都在罷工者之上,工會這時若提出退卻或讓方案,多遭支持者指責,可會產生支持者主導罷工的情況,更壞的是結下私怨。

罷工基金
海麗罷工後,有機農夫黃零等人,就罷工基金一事抺黑工盟,現真相已清楚,未見他有任何歉意,尚建議海麗罷工工人把款項成立屬於自己的基金會,仍想繼續攻擊工盟。這筆錢看來頗多,但以成立基金會來說,只是一個小數目而已。而且成立基金會必然衍生很多問題,並非一般打工仔能應付。最直接的是基金不作投資保值,就會在通脹下日漸貶值,簡單的定期儲蓄增值能力有限。任何投資都有風險,醫學會於二十多年前在投資上也曾出現稍大的虧損,且又有機會如強積金只是肥了投資經理。有了基金會就要有人管理,分利也易起糾紛,組織基金會並非一件易事,要按能力行事。
有花生友說工會應設立罷工基金,這是工會應做的事,但在香港作用不大。筆者不在此詳談這問題,因網上已有文章論述了,見田方澤:〈一個工會年收入只有7500元,罷工基金所為何事?〉載:《立場新聞》,網址: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4%B8%80%E5%80%8B%E5%B7%A5%E6%9C%83%E5%B9%B4%E6%94%B6%E5%85%A5%E5%8F%AA%E6%9C%897500%E5%85%83-%E7%BD%B7%E5%B7%A5%E5%9F%BA%E9%87%91%E6%89%80%E7%82%BA%E4%BD%95%E4%BA%8B/
回看歷史有關罷工的金錢糾紛,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上海幫會經常要脅中共發動罷工,藉此四出募捐自肥,若中共不順從則加以恐嚇,歐美黃色工會亦利用罷工來騙財。
1926年英國煤礦工人大罷工曠持日久,工會罷工基金用盡,在政府的打壓下,尚欠下債務,工運從此一蹶不振,沉寂數十年。

結論
罷駛行動可以歸類為警示式罷工,機場空運員工協會於2008年曾發動3小時警示式罷工,令機場完全癱瘓,空姐到跑道上飛機也出現困難,罷工大獲全勝,更得到資方主動給予集體談判權。機場空運員工協會表示雖享有集體談判權,但發動罷工這一重要武器仍不會放棄,在恒常組織工作上要為罷工而作出準備。筆者稍後會在本欄介紹這次警示式罷工。
從表面上來看,葉蔚琳的勇氣和承擔精神不可置疑,但在組織力和行動計劃上則未足。
工業行動能否成功,是建基於工會組織者的恒常組織工作。部份工會雖在罷工上有出色表現,但日後的恒常組織工作則出現問題,罷工後會員流失量大。
文中舉出的部份罷工內容,讀者未必完全知曉詳情,如海員罷工的民族情感問題,筆者會稍後撰文詳述,故不在此闡談。
(完)


龍少爺
05.03.2018

若有興趣進一步研討交流,請發電郵到本人電郵地址: leungpolung@gmail.com


2018年3月9日 星期五

女工與工時



女工與工時

梁寶龍

女工的夜工立法
有關勞工的法例最早於十四世紀在英國出現,於1349年訂第一條勞工法例,1844年英國議會立法規定13歲以下兒童每天的工作時間最多為6個半小時,並第一次規定女工每天的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而將已立法的童工法例延伸至適用於女工,視婦女和兒童一樣需要立法保護。1847年議會對《工廠法》作了修正,通過了《10小時工作日法》,1880年又頒佈《僱主責任法》,規定僱主應對僱工的安全負責。這些法令的出台,初步構建了英國的勞工法體系,顯示了其對工人生活狀況與工作場所的關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
1841年法國引入英國有關規管青年和婦女的相關工時法例。[1]
18669月第一國際在日內瓦代表舉行大會,提出的第十二號文件《限制工作時間》,建議女工不得從事夜班工作,以保障婦女的健康。[2]
1889年瑞士再一次邀請歐洲各國,討論制定國際勞動法的問題,得到15個國家的支持,於18903月在柏林舉行會議,討論並通過了7項決議,包括星期日休息、童工的最低年齡、青年工的每日最多工時、禁止女工童工從事危險工作、限制女工童工做夜工、保護礦工和實施公約辦法等,女工的夜工問題獲國際關注。這是第一次由各國政府正式派代表討論國際勞動法的會議,會後於1900年在巴黎成立國際勞動立法協會,是國際勞動立法的第一次嘗試。
國際勞動立法協會於1905年正式起草了兩個公約草案,提交由瑞士發起,並於同年召開的伯爾尼國際會議,通過了最早的兩個國際勞工公約:有關女工的有《關於禁止工廠女工做夜工的公約》,規定凡是使用機器和僱用10人以上的工廠,不得安排女工在晚10時至翌晨5時之間工作。
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四號公約《一九一九年有關婦女在夜間工作公約》,第三條規定:「不論任何年齡之婦女皆不應受僱擔任任何公營或民營工業企業或其分支機構之夜間工作,但祇有同一家庭成員受僱之企業不在此限。」該公約於1934年和1948年作出修正,最後於2017年廢除。

香港女工的工時立法
1967年時香港女工和青年每週工時為60小時,每天工作10時。
1964年,港英向商界提出全港女工八小時工作制的立法建議,卻又批准商界享有工時豁免權,默許女工繼續超時工作。
19675月,勞工顧問委員會(簡稱勞顧會)同意讓工時狀況與國際標準接軌,卻沒有承諾任何具體立法內容和時間表,而且當時亦確有很多工人要求加班以增加收入。1967年夏,僱主要求每個工人每年可加班100150小時,甚至要求在特別情況下可達300小時;而對每週工作48小時的建議,僱主則要求有六年時間的寬限期。
英國眼見該等立法停滯不前,便派勞工顧問G. Foggon(?)來港,增加港督戴麟趾David Clive Crosbie Trench1915-1988與商界周旋的實力。Foggon抵港後即提出較具體的逐年遞減方案:以五年時間,把每天工時逐年減少30分鐘,但在這五年,僱主可享有讓每位工人每年加班最多300小時的豁免權。
戴麟趾眼見八小時工制時間表形同虛設,便於19702月以公眾利益為由,取消女工晚上工作的規定,更從此拒絕殖民地部再派勞工顧問來港調查。此時,八小時工作制法例徹底變成紙老虎。[3]
在女工方面,當時香港主要行業為件工計的製衣、電子及玩具業,工時愈長,收入愈高。港英擔心標準工時影響經濟繁榮,而女工亦要大量加班才能養家,結果廠商可不向政府申請下,便要求女工加班,女工加班時數暴增近一倍。
1976年港英立法規定女工連續5小時工作必須有1小時休息,加班不得超過兩小時。[4]
香港原法例第五十七C章《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對女工工時作出了規定,現已修訂為《僱用青年(工業)規例》,把婦女剔除受保護之內,香港已没有關於女工的工時法例。
韓國《勞工標準法》規定,懷孕女工不得超時工作,分娩不足一年女工,每日不得超時工作兩小時,每週不得超過6小時,每年不得超過150小時。而日本《勞動基準法》則規定:懷孕或哺乳女工提出要求,僱主不得命令她們夜班工作。[5]
1929年時中國頒發《工廠法》第十三條,規定「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日六時之時間內工作。」[6]中國現行的《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做夜班。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工懷孕期間,不得於正常工作日以外開工;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根據醫生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在工作期間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而台灣竟於《勞動基準法》內,增加「放寬女性夜作的限制」,可見人類文明道德的倒退。
工黨在工時問題上,鮮明的提出每天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時為44小時。
(完)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編寫:《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二零一二年六月》(香港:勞工處,2012),23頁。
[2] 布拉斯拉夫斯基編:《第一國際》(北京:三聯,1964,第43-52頁。
[3] 蕭裕均著: 〈香港標準工時發展史:曾錯失黃金機會,比發展中國家更落後〉,載《香港01周報》 201656日,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notes/kaxton-siu/%E8%95%AD%E8%A3%95%E5%9D%87-%E9%A6%99%E6%B8%AF%E6%A8%99%E6%BA%96%E5%B7%A5%E6%99%82%E7%99%BC%E5%B1%95%E5%8F%B2-%E6%9B%BE%E9%8C%AF%E5%A4%B1%E9%BB%83%E9%87%91%E6%A9%9F%E6%9C%83%E6%AF%94%E7%99%BC%E5%B1%95%E4%B8%AD%E5%9C%8B%E5%AE%B6%E6%9B%B4%E8%90%BD%E5%BE%8C/984064791629256/蕭裕昆:《香港標準工時立法抗爭簡史》,載:《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41期(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1年秋/冬),第17-40頁。

[4] 英格蘭著:《香港的勞資關係與法律》(上海:上海翻譯,1984),242-243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編寫:《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二零一二年六月》(香港:勞工處,2012),97-98163頁。
[6] 駱傳華著《今日中國勞工問題》上海:上海青年協會書局,1933,第3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