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從鄉議局歷史看何謂民主 ──回應民主原居民〈論民主自治制〉

圖為屯門屯子圍陶氏祠


──回應民主原居民〈論民主自治制〉


從《無國界社運網》閱讀了民主原居民的〈從胡啟敢的《Mr. Wally被逐》一文論民主自治制〉,網址:https://borderless-hk.com/2018/04/23/%E5%BE%9E%E8%83%A1%E5%95%9F%E6%95%A2%E7%9A%84%E3%80%88mr-wally%E8%A2%AB%E9%80%90%E3%80%89%E4%B8%80%E6%96%87%E8%AB%96%E6%B0%91%E4%B8%BB%E8%87%AA%E6%B2%BB%E5%88%B6/。龍少不同意文章中「自治是新界的傳統,最高的中央層面有鄉議局,」的說法。自治勉強可說是新界的傳統,但鄉議局没有民主自治性質。
民主原居民是龍少屯門姓陶的老朋友,我們多番在村口飲啤酒談民主,他為推動新界民主出力不少,協助不少非建制派人士在新界選舉獲勝。陶氏青磚圍的自衛隊歷史悠久,英佔領香港前港九新界己有中國傳統的地保制度,港英於1866年更以中國地保制度為藍本,在港島設立團防局以補充警力不足。地保制度雖然也會處理一些居民的糾紛,但没有全面的行政和司法權,是一個輔助行政和司法的機關的組織而已,當時港英把司法和行政綑綁在一起工作,這是歷史的進程,和當時人類的識見,也正是貪腐的温床,所以不能以方便行政為由讓官職人員濫權,市民更要積極參與監察,履行民主權利與義務。
龍少曾在《無國界社運網》發表〈鄉議局與港督司徒拔、金文泰〉一文,網址:https://borderless-hk.com/2016/12/16/%E9%84%89%E8%AD%B0%E5%B1%80%E8%88%87%E6%B8%AF%E7%9D%A3%E5%8F%B8%E5%BE%92%E6%8B%94%E3%80%81%E9%87%91%E6%96%87%E6%B3%B0/。闡述鄉議局的產生經過,1924年鄉議局的前身九龍租界維持民產委員會,尚算是一個民意組織。1926年金文泰該會改組為鄉議局(Heung Yee Kuk),以聯絡官民感情,使下情得以上達,日後並賦予處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司法權,學者指這是英殖民地體系間接管治的表現,至此可算是具有自治色彩,但與民主無關。
鄉議局初期只是一個民意諮詢機構,日後的發展也只是港英的一個行政輔助機關,嚴格來說談不上是自治,到了區域市政局的設立,它的小量行政權也被取回,改由區域市政局來行使,區域市政局撤銷後,鄉議局也没有賦予任何行政權,直至現今只是諮詢機構。
民主原居民的文章題目有民主自治一詞,故本文回應 的題目也有民主自治一詞述。民主簡單地說是人民的統治,即主權在民。其內涵在體現主權在民方面,除統治權屬於大多數人而不是少數人之外,人人有選舉權和言論自由,更要去行使被選舉權和參與運用統治權,尚有參加公共活動,遵守共同契約,契約下人人自由平等,保持自我等
民主有它的歷史進程,以今天視角來看,每個階段有其優劣,不斷改進才有現今的民主理論和國家,但仍有再向前改進的必要,新西蘭學者布萊恩S. 羅珀著,王如君譯的《民主的歷史──馬克思主義解讀》(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15)一書,正是以民主歷史進程談論其優劣和前瞻。書中第八章談代議政制,正適合港人閱讀來評點香港政制。
龍少近日在文章和論壇多番談論工會民主,本文再就民主和契約下人人平等再多談一些。今天的鄉議局不能代表全新界居民,令它的民主成份大打折扣,現在它的選民只是各鄉村居民,而位於新界的各公私營屋苑居民不是選民,但大家同住在新界,互為鄰里,共同使用同一的公共設施,你我不能分隔,日趨融和,選村代表已增設非原居民席位。在此建議增強鄉議局民主成份,把席位開放給屋苑居民,令鄉議局邁向真正的新界民意機構。再者原居民更要鼓勵婦女出來參選,擺脫封建思想,建立民主政治新氣象。
(完)

龍少爺
11.05.2018


2018年5月13日 星期日

香港集體談判權現況



香港集體談判權現況

港府推在推動集體談判權的角色
集體談判是指勞方集體性地透過工會,與資方談判與所有僱員有關的事情,而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勞資集體協議,以保障勞方的合理權益。
1951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第九十一號《集體協議建議書》,集體協議被定義為「有關勞動與就業條件的書面協議,其締約雙方:一方為一名僱主,一個僱主團體或一個或幾個僱主組織:另一方為一個或幾個勞動者代表,另一方為一個或幾個勞動者代表組織,或在沒有此類組織的情況下,由有關勞動者根據本國法律或條例正式選出並委任的代表。」建議書第三條進一步指出,集體協議對簽訂協議的各方及他們所代表的各個方面都具有約束力,且與集體協議相違背的僱傭合約中的有關規定應視為無效。並應自動由集體協議中的有關規定所取代。然而僱傭合約中對工人更為有利的條款,不應視為與集體協議抵觸,但僱傭合約是有一定時限的。[1]
在推動集體談判權的工作上,勞工處認為:「香港政府一貫致力鼓勵及推廣自願性質的集體談判。如勞資雙方未能透過自行協商解決糾紛,勞工處會作出調停,促使各有關方面和諧地解決問題。」勞工處一直在中央、行業及企業三個層面上,鼓勵和推動僱主或僱主組織與工人組織發展自願性質的協商機制。勞工處亦不時舉辦不同的推廣活動,鼓勵僱主及人力資源從業員在企業層面採納良好人事管理措施,並與僱員或其組織保持有效溝通。
《集體協議建議書》第五條第一款:「應採取適應國情的措施促進集體談判。」在這項工作上港府的態度,正符合文中促進一詞。第七條強調是磋商,第八條指明是自由進行,勞工處的工作可算是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若按1980年的一五四號公約《促進集體談判權》的內容,要求立約各國立法確立集體談判權,這一點港府則完全不合格。[2]
回歸前夕,立法局1997626日通過,由李卓人以私人條例草案提交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簡稱《集體談判權條例》)。條例提及集體談判權安排適用於五十名僱員以上企業,同時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需超過僱員人數15%及取得逾五成僱員的授權,才可獲得集體談判權。可是回歸後3個月,臨時立法會於10月將該法例廢除。
在推廣集體談判權上,勞工處自稱不時舉辦不同的推廣活動,卻没有具體指出有那些活動。
職工盟近年每年都舉辦集體談判權講座,且邀請外國工會和勞工處代表出席,如2014的《「集體談判與工人充權」研討會》。201710月職工盟聯同18個勞工團體共25人,在前身為立法會大樓的終審法院進行絕食抗議,促請恢復集體談判權立法。

香港集體談判權的覆蓋範圍
據勞工處提供的資料,有關集體談判權現況,在「印刷、建造、公共巴士、航空運輸、豬隻屠宰、電梯保養、食品及飲品加工業等業內的僱主,部份有就僱傭條件和條款的相關事宜與僱員或其組織簽訂協議。 」而以上行業中那間工會有集體談判權,覆蓋人數多少,勞工處没有任何資料,因工會在這事項上無需上報,勞工處亦自覺没有調查和統計的需要。
據周奕提供的資料,建築業的喉業、紮鐵和搭棚等業工會擁有集體談判權,而坭水和油漆可能也有。印刷業每年會制定一份勞資合約。回歸前印刷業內每年的勞工假期比政府法定的多一天,這天就是五一勞動節。筆者閱讀舊報章得知,建築業早於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已與資方簽訂詳細的勞資協議,內容除了工資外,尚包括膳食的規格,稍後筆者會專文深入談這些內容。
龍少多方查詢集體談判權現況,整理資料如下表:
2016年享有或可能享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資料表
 
工會名稱
集團工會
行業
會員人數
1
香港機場地勤服務職工會
工聯
交通業
1,844
2
機場空運員工協會
勞聯
交通業
1,268
3
香港航業海員合併工會
--
交通業
19,313
4
國泰航空公司空中服務員工會
工盟
交通業
7 222
5
英航香港機艙服務員工會
工盟
交通業
64
6
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
工盟
交通業
2016年成立
7
紮鐵業團結工會
工盟
建造業
886
8
香港雀巢職工會
工盟
食品製造業
113
9
維他奶職工會
工盟
食品製造業
134
10
太古飲料(香港)職工總會
工盟
食品製造業
594
11
香港建造業扎鐵職工會
工聯
建造業
1,992
12
香港海員工會
工聯
交通業
31,009
13
香港生豬肉食業職工會
工聯
服務業
636
14
九龍生豬肉食業職工會
工聯
服務業
436
15
香港喉管從業員總會
工聯
服務業
3,766
16
港九搭棚同敬工會
工聯
建造業
578
17
香港坭水建築業職工會
工聯
建造業
6,823
18
港九油漆業總工會
工聯
建造業
4,373
19
蒂森電梯職工會
--
服務業
141
20
香港電梯業總工會
工聯
服務業
1,388
集體談判權會員總數
75,358
表中數據來自《2016年職工登記局統計報告》。

統計所得有20間工會有集體談權,合共會員人數為75,358人。而2016年全港就業人口總數為3,920,000人,登記僱員工會為828間,申報會員總人數為888,466人,但没有準確的擁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數目下,不能計算出準確的數據,只能憑以上資料算出,擁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佔全港工會總數的2.8%,享集體談判權的工會會員覆蓋率為8.2%,全港就業人口覆蓋率1.9%。。
機場空運員工協會、香港機場地勤服務職工會和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等的集體談判權,都是管理層主動接觸工會,一起制定協議的。香港空中服務員職業工會的集體談判權協議內容涵蓋員工福利,薪酬安排及人事管理等,最重要的是確立工會地位,包括公司解僱員工前須諮詢工會等,或許這是現時全港最全面的集體談判協議。

獲資方承認的工會
除了集體談判權之外,尚有多種勞資協商形式,政府內部和所屬機構由高層到低層,都設有評議會,或稱JCCJoint Consultative Committee),遍佈各部門及各單位,作為諮詢機構,主要由工會代表勞方出席,小部份代表來自工人聯誼會或儲蓄互助社。政府屬下的職業訓練局、醫院局等機構,則設有協商委員會,委員是工會代表。
政府的評議會或協商委員會絶對不是集體談判權,因會議結果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可以不履行。且不是對等談判,陳方安生當高級評議會主席時,官威極大,某次會議正值港督尤德剛離世,她到場即宣佈因尤德離世不開會,事前一點也不通知出席會議的勞方代表,以個人的任意喜好行事,從不尊重這些勞方代表。另一位曾任主席的王永平更曾拍枱離場。在這些官僚如此思維下,從來没有平等開會,絶對不是集體談判。
月前勞工福利局長羅致光公開說,香港同一機構內有多間工會故不能推行集體談判,周奕根據《2017年職工登記局統計報告》粗略細數,公務員工會有二百二十多間,而食物環境衞生署有三十多間工會,它們是否因工會數量多不能派代表出席評議會呢!並不是的,因為評議會規定,各工會可以自由組合一起,會員人數足夠一千人者可以競逐一個代表席位。
而和記黃埔有限公司等私人公司亦設有評議會,工人可選派代表出席,但不是工會代表,這些公司多不承認工會地位,會議全程由資方安排甚至操控。
另有一些工會能定期和商會商談加薪問題,他們是:
消防保安工程從業員協會、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職工會和建造業大部份工會等。這些工會定期與商會協議來年薪酬調整幅度,然後通知業界,鼓勵業界及承辦商跟從
除了集體談判權,部份工會得到資方承認代表工人的地位。如新世界第一巴士公司職工會、九龍巴士職工總會、城巴有限公司職工會和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等,公共巴士公司容許新員工入職時,工會有機會接觸他們。
九巴內有5間已註冊工會:九龍巴士職工總會、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九巴員工協會、九巴僱員工會和九巴職員權益工會等,尚有籌組中的月薪車長大聯盟,總共6間工會,而資方只承認九龍巴士職工總會和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九巴分會兩間。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轄下各工會都有工會代表地位,可惜該會未能進一步有業內工會代表地位。
各位工會朋友若發現本文資料有誤,請指正,使數據更準確。
(完)

龍少爺
15.04.2018

若有興趣進一步研討交流,請發電郵到本人電郵地址: leungpolung@gmail.com


[1] 趙小仕等主編:《國際勞工標準與認證》(北京:勞動社會保障,2011),第176-186頁。
[2] 趙小仕等主編:《國際勞工標準與認證》,第176-18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