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 星期四

民主與自由





民主與自由

悠學屯四猛男──龍少、基仔、阿威和阿光等於七一在灣仔晚飯嘆啤,小小酒意下高談濶論民主與自由,那個先那個後,飲飽食醉仍没有結論。
回家翌日酒意己過,從舊檔案中整理一些民主與自由資料供大家參考討論。
法國大革命的西耶斯說:「自由先於一切社會,先於所有立法者而存在;……如果立法者限制我們的自由,那只能是針對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屬公民自由的範圍。……如果法律是好的,人人都應遵守;如果法律是壞的,那就必將它廢除,因為它是對自由的侵害。」[1]
如自由先於一切社會,即自由先於民主,我們且看其他資料。
普遍的說法是法治以民主為基礎,以自由為力量。簡單的說是指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得到保障,不受傷害、侵犯和破壞等。這些保障由警察根據法律來提供。警察由政府僱用,政府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法律來自民意代表的機關議會,以規範人在社會上的基本行為。行政機關服從司法機關,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自由和有尊嚴,法律應達到公義標準,刑法合乎人權和法治。[2]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由國家強制執行,規範國民的政經活動,因此體現了這個統治階級賴以生存條件,即由當時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狀況,特別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再加上倫理觀、民族傳統、宗教信仰和科學文化等。[3]
法律學者孟德斯鳩說,制定法律應和各國的自然環境,各種不同職業人士的生活,及國民的風俗、宗教、性癖和習慣有關。[4]開埠時的《義律佈告》正強調尊重原居民的風俗習慣。
漢娜•鄂蘭在《責任與判斷》一書強調法律包括道德責任。[5]
古典自由主義者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指,人們進入政治社會的主要目的在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及狹義的財產權, 因為每個人都天然地擁有自己,擁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6]共同體內的互信守則是契約,契約的基礎是保護個人的財產權,這契約也就是憲法。[7]
理論上憲法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相互關係,以條文制定法律來規範政府權力,和國民與國家的關係及權利與務,以保障民主、自由和平等,體現道德和公義。[8]
1789年《法國人的權利與公民利宣言》(The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 1789),第一條人人自由平等;第四條「自由就是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行為;第七條不得非法拘禁和懲處;第九條無罪推斷;第十一條不能以言入罪等。
從近日警察濫權事件看第十二條「人權與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個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特區政府政正本末倒置。
(完)

龍少爺
17.07.2020

若有興趣進一步研討交流,請發電郵到本人電郵地址: leungpolung@gmail.com


[1] 西耶斯著:《論特權》(北京:商務,1997,第2頁。
[2] 陳弘毅著:《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香港:商務,2012),第2-8頁。西耶斯著:《論特權》(北京:商務,1997,第52-53頁。
[3] 張艷麗主編:《法學概論》(北京:北京理工,2004第二版),2-3頁。
[4] 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上冊(北京:商務,1982),第7頁。
[5] 漢娜•鄂蘭著:《責任與判斷》(新北:左岸文化,2008
[6] 王建勛著:《憲政要義》(香港:城市大學,2017),第ⅩⅩⅤ頁。
[7] 洛克著:《政府論》下篇(北京:商務,1982,第18-33頁。
[8] 張世信主編:《憲法學》(上海:復旦大學,200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