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論鄉議局應鼓勵婦女參選



論鄉議局應鼓勵婦女參選

傳統的父權利益
自從《無國界社運網》刊出胡啟敢的〈Mr. Wally被逐,是「蝗蟲」問題?還是民主問題?〉一文後,這是衍生出來的第四篇文章。龍少在《獨立媒體》回應發表了〈從鄉議局歷史看何謂民主──回應民主原居民《論民主自治制》〉,網址: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6997。文中建議鄉議局擴大民主成份,讓非原居民代表加入,同時鼓勵婦女參選,現就婦女參選問再深入討論。
有學者指港英以共謀式殖民主義間接管治新界,以土地利益為核心,收編新界地方領袖和權力精英,授予輔助行政權,使新界的父權社會得以維持不變,男女不平等繼續延續下去,也可說港英就是默許男女不平等存在。
父權者在丁屋政策下得到土地利益,這些利益只是男性才可以享有。根據1910年頒佈的香港法例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規定,原居民的遺產承繼權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國護照的原居民仍可享有身為原居民的權益,用法律把女性原居民的承繼權剔除出來。直至1994年頒佈的《新界土地(豁免)條例》,女性原居民才可享有原居民的遺產承繼權。

新界的婦女參政權
新界初期的村選舉也只有男性才有投票權和被選舉權,《新界土地(豁免)條例》出台後才開放給女性參與活動。港英一直以來都以尊重傳統為藉口,保留中國的傳統陋習,如納妾和蓄婢,社會有識人士大力爭取下才立法廢除,土地父系繼承法亦是其一。港英以法律來確立原居民身份以父系為準則,可上溯至1898年英佔新界時居住在新界者。村選舉每隔四年選3名村長,由民政事務處(前稱理民府)主持,是為宗族力量向政治延伸。近年女性認識了自身權益,開始爭經濟利益。可是一直以來的丁屋權爭論中,較少人以男女平權為切入點,爭取基本人權。
七十年代港英大規模開發新界,觸動土地利益,原本冷冷清清的村務會議,出席者猛增,令本來空有其表的宗族體制,在土地利益下開始運用權力涉及政治層面。有新界居民以傳統權益來保障這權利繼續存在,但從歷史發展來看,港英接收新界,原居民的利益已起變化。1898年英佔新界前,土地全屬大清所有的,英佔後全屬大英帝國所有的,可算已不是原居民擁有的。丁屋政策於1972年才出台,只是規定可以追溯至1898年,没有說明與傳統有任何關係。加上社會應是文明進步的,我們不會說清代和十七世紀歐洲的男女不平等傳統,是應該繼續保留下來的。況且香港已於1991年通過《人權法》,任何一切法律與它相違者,都要取消或作出修訂。可惜坐在議事廳的議員們(包括非建制的),認真審視現存香港法律有多少與《人權法》相違,提出任何行動或言論。
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指出,政府應採取一切措施,消除政治和公共生活上對女性的歧視,特別要保證兩性在一切選舉和投票中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及參與制定和執行政府政策,擔任各級公職等,所以鄉議局應責無旁貨鼓勵婦女參選,才能邁進現代文明社會。《公約》第五a條亦指出,政府應採取措施改變習俗中的因性別而分尊卑的觀念,傳統權益已不能作為進入現代文明社會的絆腳石。
香港人權監察在《獨立媒體》公報的調查資料顯示,截止20103月底,全港女性在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整體參與率為28.1%,低於1990年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案訂立的指標。該決議為各個國家和地區婦女擔任領導職位的比例訂立與時並進的指標:在1995年時要達30%,以及在2000年時要達到50%

新界婦女的參政概況
社會是不斷進步的,自從19948月開始,村代表選舉按照《村代表選舉規則範本》進行,因没有鼓勵婦女參選,選舉結果是男性天下,未能顯示社會應有進步的一面。到了2000年終審法院裁定村代表選舉制度違反《人權法》和《性別歧視條例》,確認了非原居民參與村代表選舉之權利。2003年立法會作出相應行動,通過《村代表選舉條例》,進一步改革村選舉制度。規定村表選舉,由原居民選舉和非原居民居民代表選舉兩種選舉組成。向現代文明社會邁前一步,初步顯示了人人有平等參政權機會,但在性別問題上仍然完封不動。
法律上原居民代表的選民包括在該村、香港其他地方或海外居住的原居民及其配偶。可是村代表選舉結果,性別比例卻嚴重失衡,參選及當選的女性佔全體候選人和當選人的比率更是微乎其微。
2011年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總數為182,702人,當中男性有96,277人,佔全體登記選民的52.70%,女性有86,245人,佔全體登記選民的47.30%。而原居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總數則為93,994人,男性有48,756人,佔51.87%,女性有45,238人,佔48.13%。居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總數則為88,708人,男性有47,521人,佔53.57%,女性有41,187人,佔46.43%
在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中,無論是原居民選民或居民選民,女性登記選民的百份比都比男性為低。這是否表示香港婦女一般參選意慾低,還是新界特有的情況呢。
法例規定村代表選民及候選人資格:原居民代表選舉選民必須年滿18歲,而候選人必須年滿21歲,須有5名提名人,其父系祖先於 1989年已居於該村。倘原居民的配偶(不論男女)並非原居民,便不能登記為選民,在選舉中没有投票權。如果配偶是原居民,則應在其父系的鄉村登記投票。居民代表選舉選民必須年滿18歲,候選人必須年滿21歲,須有5位提名人,並須在該村連續居住3年及5年以上。法例規定「應在其父系的鄉村登記投票」,這是否有性別不平等的成分呢,尊貴的立法會議員們,你們有何意見。
(完)

龍少爺
07.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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