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提防香港養老保障的偷換概念



提防香港養老保障的偷換概念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21.12.2013

(1)                       現時民間方案一致推行三方供款的全民劃一養老金方案,這是符合國際一貫做法,包括歐美的30多個國家的全民基本養老金或最低養老金制度,日本和韓國也是一樣。近年中國也推行城鄉劃一的基礎養老金,不用任何供款,只要年達60歲以上的長者;便可享用每月養老金。台灣地區也如是,除了保留傳統公務員、農民、敎師養老特別制度外,亦於2008年起實行國民年金制度,並有提議統合。事實連實施個人賬戶或強積金制度的智利、澳紐、瑞典等國也有最低養老金,全民共享。因此,香港實施三方供款,現收現付的全民養老制度是獲香港全民共識的。
(2)                       全民養老金每月金額訂在四千元也是無異議的,因為139月公布的政府貧窮線,單身是3600元和二人住戶是7700元。因此最低養老金必須高於貧窮線。四千元僅追及深圳的平均養老金額。與香港長者綜援金每月超過五千元,仍有一段距離。實施養老金後,仍保留長者綜援制度,是有好處的。
(3)                       問題出現在大多數方案採用勞資雙方平均分擔供款率這是不能接受的。2008年亞洲42個國家都設有非全民的養老保障制度,平均供款率僱主是11%,僱員則少於7%。相信在推動全覆蓋的全民養老制度,僱主供款在2013年己超過12%,假設未來30年全民養老金不調整維持每月四千元,要僱員平均分擔僱主的供款,僱員基層每年要多支付35千元(現時幣值),鄰近的深圳前年己有法規定企業供款13%。而中國的西部地區絶大多數要求企業供款20%。有什根理據香港僱主為三方供款的全民養老金制度只供23%,而不是68%呢?!
(4)                       相類似的問題是供款的基數應否設上限?有些國家確實設有上限。例如瑞典的供款上限是平均工資的8倍,加拿大是10倍,南韓是16倍。以香港平均工資的8倍計算是16萬,10倍是20萬,16倍是32萬。香港收入統計告訴全港僱員月入超過10萬是少就業人口的的1%,高於16萬的更少於0.5%。故此,供款不應設上限,使供款制度更是公平公道合理。
(5)                       全民養老金香港永久性居民人人共享每月四千元,不應設立審查制度。因為《基本法》第39條說明的《經濟、社會和文代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這是公民的權利。何况富有人士也會出現破產情况,而平時人人都有納稅,故也應獲全民養老金的保障。同時,精算粗算都論證全民養老金是可持續的,故不用設限資產或入息審查,像中國或西方國家的同樣做法,使計算簡單易明易執行。
(6)                      現民間共6個團體提出全民養老方案,大多有學者參與設計,理念各有不同;包括爭取全民退保聯席、公共事業聯盟、公民黨、香港社會保障學會、街坊工友服務處和工聯會等。故研究團隊有責任為這6個方案進行精算和粗算測試,論證其是否可行,這是科學研究的客要求,不能自行選出作部份測試。由於精算粗算準則一視同仁,自然能作出比較,有助設計較優良的全民養老金制度。
(7)                      由於三方供款的現收現付制度,是全民養老金的一致設計,帶有前期部份積累的作用,故愈早實施效果愈好;有助可持續和減少持久的供款率。故必須及早實行。學會認為研究團隊有責任指出全民養老金必須在梁振英行政官任期內推出實行,不應遲於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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