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伊斯蘭教義看日本所犯戰爭罪行自辯
日軍在南京犯了嚴重戰爭罪行,對中國軍民進行大屠殺,自辯說國軍放下武器換上民裝混在平民中,日軍難以分別出來,所殺的是國軍。龍少認為就算被殺者原是國軍,當他放下武器脫下軍裝已是手無寸鐵者,簡單來看,國際法殺害手無寸者已是罪人,可見日人語無論。再者任何軍人放下武器被虜成戰俘,也不能隨意殺害,無理的毆打或虐待也不可以。日人的自辯是強詞奪理。
伊斯蘭初期歷史在不斷的戰爭中,所以有很多訓示與戰爭有關,如在戰爭中不得殺害「未上戰場者」(non-combatant),及攻擊平民,以伊斯蘭為名進行攻擊禍及平民是不對的。在軍隊中未上戰場者有醫護人員、記者、牧師。外國伊斯學者有撰文批評拉登和蓋達組織的恐怖活動。
《古蘭經》教義是對眾生仁慈,認為「凡枉殺一人,如殺眾人。」蓄意殺人要到「永世的火獄中」。
先知穆罕默德說:「最大的吉哈德就是向一位壓迫人民的統治者講述公義和真理。」大多數人把吉哈德譯為聖戰,這是有問題的。
基督教的十誡有「不可殺人」。我們且看一些相關的國際法原則:
· 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要求在武裝衝突期間人道對待平民、傷兵和戰俘,禁止謀殺、酷刑和挾持人質等行為。
· 國際人道法(戰爭法)是一套旨在限制武裝衝突影響的規則總稱,其核心宗旨是區分戰鬥員與平民,保護未參與或已退出戰鬥的人員。
· 戰爭罪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故意殺害平民、戰俘、以及針對無辜者的一切暴力行為,都構成戰爭罪。
· 犯戰爭罪追究指揮者的責任,即使是聽從命令,指揮官也有責任防止暴行發生。國際刑事法庭(ICC)設有國際法庭來監督執法,對犯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等嚴重罪行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
(完)
龍少爺
23.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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