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香港海員大罷工宣言》



《香港海員大罷工宣言》
值諸潮流衝動,人心有團結趨向,由斯社會組成同業,無秦越之歧視,本會順潮流而崛起,聯同業之感情,經營一載成績可觀,實踐工黨主義,維持工人生計,幸福謀於公共,匹夫原屬有責,凡我海員孰非工人之一份子,理宜聲應氣求,互相友助,庶符我海員表表之人格者也,回憶我們海員離鄉別井,博驚風駭浪之生命,胼手胝足,受重重痛苦之黑幕。近茲時代百物騰貴,工值有限,仰視俯蓄,經濟不敷,經同人大敍會提出要求加薪問題,而本會從眾表決,積極執行,曾函請各行船東第一二次要求矣。因無表示答覆,而本會豈可自甘放棄,失却我中華海員工黨之光譽(榮),卑靡我數萬海員之人格乎!義之所在力而行,百折不回,目的求達。是以矢在弦上不得不發,臨場走馬豈肯停鞭,特於一月九日提出第三次要求,限期二十四點鐘內完滿答覆,若其仍然見拒,此視我海員之人格何如耶!此視我海員勢力尤何如耶!噫,以今視昔則非也,今日本會完全海員組織,有本會一日之名目,即有海員一日之光榮,萬一此次失敗,固知本會之名頹落,而數萬海員之光榮盡喪矣。人生於世,生命居一,名譽其次,經濟不足,生命何存!死之必矣。人格不保,名譽掃地,恥之甚矣。若夫以恥為榮,則雖生猶死也。是以我海員表表之人格,顧名思義,痛癢相關,知恥近乎勇,力行近乎仁,此其時也。本會謹守文明秩序,固當文明解決,凡我海員遵守停工規則,萬眾一心,風虎雲龍,獲收效果庶乎有期。

《停工規則》
(一)   各股東如無意答覆者,海員同人屆時實行規則列左;
(二)   凡海員停工上省者須要到總會報名;
(三)   停工後上省者膳宿車費由本會供給;
(四)   凡我海員如無寄宿者必須到總會報告一切,由某船放船,以昭慎重;
(五)   各海員不願赴省者,費用自備;
(六)   因停工離職後加薪問題有完滿解決者,本會擔任令舊人復原職;
(七)   停工之後非得本會許可不得私自復職;
(八)   停工之日如有海員人等不守停工規則者,同人決認是海員全體公敵(各行頭目不在此例);
(九)   停工之後凡我海員互相勉勵,恪守文明秩序,靜候解決,勿因言論或行徑越出常軌,以重人格;
(十)   如有無恥之徒冒認海員名義藉端破壞,一經證實,送官究治。[1]

(完)

龍少爺
08.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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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字日報》1922 114日,香港,第1張第3頁。《香港海員大罷工之罷工宣言及停工規則》,載:鍾點編,何幹成審訂:《香港海員大罷工》,廣州,廣東省總工會,1983,第101-102頁,引:《申報》1922122,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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