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梁寶霖撰寫。
《兩岸四地勞動三權比較草稿》
(第一部份──國際視野)
工人行動一方面為自由、正義和幸福的鬥爭,同時也是合理性和社會進步的工具。
──阿蘭•圖海納
《行動社會學》(1999年)
〈前言〉
一直以來衡量一個地方的勞動權利是否彰顯,是以勞動三權特別是集體勞權能否得到確認及落實、執行來定斷。所謂勞動三權,係指勞方的團結權(結社權)、團體協商權(集體談判權)和爭議權(罷工權),涉及的法律則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又簡稱為“勞動三法”。集體勞權利可算是現代民主國家的重要特色。團結權是為保障勞工得自由結合、組織,並保障工會之存在及活動而設,無團結權即無集體談判權及爭議權。(徐國淦,2011年)有關權利分別亦可見於多項國際及地區性人權公約或宣言,各國憲法或基本法。
兩岸四地(中國大陸、香港、台灣及澳門)都是中國的一部份,由於過去歷史原因而被帝國主義者所分割,因而發展出不同的社會、文化、經濟及法律制度。如台灣曾被日本所佔領,澳門曾被葡萄牙所佔領,香港曾被英國所佔領,其勞資關係體制及有關法律,或多或少受到日式、葡式或英式制度所影響。
到了1997年及1999年,香港及澳門終於回歸中國,但在基本法下實行“一國兩制”。但經過10多年的實踐,兩地的勞資關係制度及法律並没有多大變化,仍沿用舊有的模式,特別是集體勞動權益,幾乎是原地踏步。台灣方面,則於2011年5月1日 起實施新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改變了集體勞權面貎。
中國方面,2010年的沿海罷工潮,令大家的關注面從個體勞權過渡到集體勞動,加上政府、全國總工會大力推動集體協商制度,使勞動關係進入一個新局面。(Critical Asian
Studies, 2012 顏輝,2012)
本文嘗試將兩岸四地的勞動三權的狀况作出分析及比較,並探討勞工立法的趨勢及各種力量(勞、資、官)的博奕。此外,本文亦討論及分析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下與及兩岸四地更緊密的經濟合作(CEPA及ECFA)下出現的勞資關係變數,與及勞動三權跟國際勞工標準及國際勞工運動的關係。
現在拿兩個案例來加以說明。
一、 2010年5月廣東南海本田工廠發生工潮。主角是新生一代的農民工,他們自發罷工,要求重整工會及增加工資。起初,日方將兩名領導者解僱,但未能平息工潮,到了末段,當地“工會份子”要脅工人復工,雙方發生衝突。這次工潮成為國際事件,其一是本田是跨國公司,工潮大大影響其供應鏈,包括海外的生產,其二是海外勞工團體高度關注及聲援,因資方嚴重違反勞動三權。結果在多方協商下,雙方於6月達成協議。(Journal of Comparative Asia Development, 2012)
二、 2012年11月26/27日在新加坡SMRT(公司)中國籍巴士司機集體不上班,抗議資方没有執行“同工同酬”。結果,這些司機被控告違反了當地的刑事法例,原因是SMRT作為“必要服務”,被列入“禁止罷工”的行業。在中國領事的干預下,他們其後被遣返中國,但其中4名帶頭人被扣押,一人被判坐牢6週,此事惹起當地民間社團批評,與及海外勞工團體的抗議。他們均認為新政府應遵守勞動三權,還中國工人一個公道,罪在資方不執行同等待遇政策。但是,新方的全國職工總會(NTUC)却聲明支持官方立場。(香港職工會聯盟,Think Centre
2012)
此次罷工也是新加坡多年來罕見現象。
〈為何要比較?比較甚麼?如何比較?〉
根據最新出版的《國際與比較僱傭關係》一書(Bamber等,2012)所講,認為此舉實在有益。第一、這個領域能夠增添我們對於不同國家僱傭關係的知識。第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國家或許可以作為政策制定者、經理人和勞工們的模範。第三、在朔造僱主與勞工關係的因素與度量方面,研究具有提供真知灼見的理論潛力。
本文集中在現行勞工法規的比較研究,但理解到四地的用詞不統一,數據基數也不一致。更甚者,在地理上來講中國大陸是一個國家,而台灣只有一個省那麼大,香港、澳門則是一個城市的種種差異。四地的勞動人口、工業發展階段及形態也不同。這些種種之因素,很難作出嚴謹、深入的比較。
正如Bamber等所言,比較僱傭關係最持久關注事項之一,是評估四地的勞動三權是聚合抑或分歧,以及到什麼程度。
〈國際視野〉
二戰之後,聯合國頒佈了有中國人參與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其中涉及勞動三權的有: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第二十三條(四))
當然,宣言中不少有關政治、公民、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條文均與勞動三權直接或間接關係,例如第二十條(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就此,聯合國再於1966年通過兩項強制性公約,分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該兩項公約直接涉及勞動三權的分別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二十二條:
(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1948年公約締約國,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勞動基本權):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
(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本條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條並不授權參加1948年關於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締約國採取足以損害該公約中所規定的保證的立法措施,或在應用法律時損害這種保證。
中國方面,政府於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但是由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現行法律有扺觸之處,如勞改、勞敎問題,至今尚未獲全國人大批准。中國於1997年正式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2001年獲人大批准,並按時提交報告。但是,中國政府表明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有所保留(莫紀農2005,周少青2008),其中主要原因是中國是實行單一工會制度的國家,與該公約精神並不一致,其次是中國並未有罷工立法。
相對而言,中國在遵守《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方面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積極,這與中方強調社會、經濟、文化及發展權有關。(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Randall Peerenboom, 2007)
台灣曾於1967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後於1971年因退出了聯合國,與該組織及有關公約脫軌。到了2009年,台灣通過及簽署該兩項人權公約,但批准書遭到聯合國拒絶接納。但台灣自行發表了執行報告。(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12年)
香港方面,在1997年前,因英國於1967年成為兩《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在其殖民地的香港亦適用。回歸後,基本法訂明有關《公約》繼續有效,兩地政府也定期遞交執行報告,及接受聯合國監督機構審議及民間團體的質詢。(ohchr網站)
澳門也跟香港情况大致一樣。
**
與兩項人權公約有聯繫的國際勞工公約,則有代表(工會)直接參予。其中第八十七號《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1948),及第九十八號《組織和集體談判權公約》(1949)被視為八項核心公約之一環。國際勞工組織(ILO)成立了專案委員會,負責接受投訴,及進行調查,發表公開報告。(佘雲霞等,2007)
中國於1971年重返聯合國後,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份子,但直至1983年才正式參予活動。香港與澳門則於回歸後,跟隨中國代表團出席大會,並根據基本法可確認國際勞工公約,不必跟隨中國確認辦事。
當然,在眾多(189項)國際勞工公約中,與勞動三權有關的公約不只限上述兩項。
這些公約都強調組織及參加工會,與及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但没有任何一項公約明確說明“勞方有罷工權”。不過,根據專案委員會的解釋,公約已外延到保障“罷工權利”。(ILO網站)
中國及香港,前後被工會投訴違反了有關公約,特別是打擊工會人士。(ITUC, 2012)台灣則由於不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没有案例。
表一:
〈國際人權標準確認情况〉
國際人權標準確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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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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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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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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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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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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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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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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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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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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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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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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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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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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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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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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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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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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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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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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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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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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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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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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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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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S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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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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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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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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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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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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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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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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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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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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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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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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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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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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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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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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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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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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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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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①結社權②集體談判權③罷工權
2.──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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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了國際勞工及人權公約外,近年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或多或少對四地勞權(不論是集體或個體)有所影響。(AMRC 2005, 2010)這些準則均為自願性,但不少的國際公約、指引為依歸。但是,工會介入參與的並不普遍,而且由跨國企業主導,因而被勞工界質疑其成效。(SACOM 2003)
〈小結〉
1. 在趨同方面,隨着中國的發展,可預見確認國際公約的數量方面,四地會越來越接近。(王西安,2006)而且在全球經濟一體化下,遊戲規則一定要遵守。落實與否是另一回事。
2. 在分歧方面,由於實施一國兩制與保證五十年不變,兩岸統一還未上議程,四地勞權的多樣化在可見將來還是各自發展。
3. 但是,中方越來越多海外投資,加上港、澳、台在內地投資加重,大大影響了當地的勞動立法,深圳、廣東的有關集體協商法觸礁便是一個例證。在各大僱主團體遊說反對下,政府被迫要作出讓步。
4. 四地勞工團體交流及了解,有需要加強,為更緊密的團結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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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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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acom.org
(完)
梁寶霖
01.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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